朴買亦稱“買朴”,簡稱“朴”。宋元時期的一種包稅制度。此制始於五代,宋初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徵數額,招商承包。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70年)“令買朴場務者收抵當”。 (《文獻通考·征榷》)包商(朴買人) 須繳納保 證金 (稱抵當) 於官府,取得徵稅之權。太宗淳化年間行“買朴酬獎之法,次第舉矣。
買朴之利,歸於大戶; =酬獎之利歸於役人,州縣坐取其贏,以佐經費,以其剩數上供。”(《文獻通考·征榷》)“買朴酬獎法”於神宗熙寧時廢除,改由承包商自行申報包稅數額,以出價最高者取得包稅權。金朝買朴之制普遍行於各稅種。元沿宋制,‘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 商人奧都刺合蠻買朴中原銀課,原稅額為2.2萬錠,朴買時以4.4萬錠為額,稅額增加一倍,元代朴買的範圍比宋代更廣。朴買之制加重民戶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