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謙之手刃冤仇案

朱謙之手刃冤仇案是南齊武帝永明年間(公元483—493年)發生的一起血親復仇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謙之手刃冤仇案
  • 出處:《南齊書·孝義·宋廉之傳》《南史·朱異傳附叔廉之傳》
  • 涉及人物:朱謙之
案件經過,案件影響,

案件經過

錢唐人朱謙之幼年之時,生母死亡,埋葬在一塊田地旁邊。同族人朱幼方放火燒荒,燎火將謙之母墳燒毀。謙之同胞姐姐暗中將這事告訴了他,謙之雖然年幼,但悲傷得如在守喪期間那樣,年長後,也不婚娶。到了永明年間,他終於手刃朱幼方,復了仇,然後到縣獄自首。縣令申靈勖把這件案子寫成表章奏上,請求聖裁。揚州別駕孔稚珪、兼記室劉迎、司徒左西掾張融等都奉箋給揚州刺史、豫章王蕭嶷說:“禮經有允許報仇的明文,用表孝義之情;法律又有禁止相殺的條款,用表權寸之制。朱謙之揮刃斬冤仇,已是申張私禮,自首就死,又表明遵守公法。仍舊殺他,那他就成了當世罪人,如赦免了他,那他就成了盛朝孝子,殺死了一個罪人,不足以弘揚國法,救活一個孝子,實在有助於風化。”蕭嶷就到武帝那裡為謙之說情。而吳郡太守王慈、太常張緒、尚書陸澄等都上表為謙之論列。武帝十分讚許謙之復仇的義氣,又怕未氏互相仇殺,就派朱謙之隨大將曹虎到襄陽去。謙之將要出發時,朱幼方的兒子朱惲躲在津陽門,伺飢刺殺謙之,謙之的哥哥朱選之又刺殺朱惲的主管官吏,上奏武帝說:“這都是義事,不能治罪,”於是將選之也赦免了。

案件影響

這件血親復仇案就規模、影響來講是當時較大的。上至皇帝,下至大小官僚,對復仇大都執肯定態度,而且不惜曲法赦宥。復仇者更往往因此而一舉成名,殺人償命的天理被咒之不理,魏晉南北朝血親復仇常常發生,與此不無關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