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爾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江蘇泰縣
- 出生日期:1936年10月
- 職業:曾任水利部總工程師,水利專家
- 畢業院校:華東水利學院河川系
- 主要成就:俄羅斯聯部工程科學院外籍院士
中國水利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
人物簡介,人物觀點,
人物簡介
朱爾明,男,中國水利專家。1936年10月生,江蘇泰縣人。1963年畢業於華東水利學院河川系,一直從事水利水電規劃設計、工程建設和技術管理工作。1963~1984年,先後在水利電力部長沙勘測設計院、丹江口工程局、葛洲壩工程局、中南勘測設計院工作。參加過湖北堵河、廣西紅水河的規劃設計;東江、黃龍灘、龍灘水電站的設計;黃龍灘水電站和葛洲壩工程的建設。先後擔任過黃龍灘水電站設計總工程師、葛洲壩工程局設計院付院長、葛洲壩工程局付總工程師、龍灘水電站設計總工程師、中南勘測設計院付院長、黨委書記。1984~1993年,先後在水利電力部水利水電建設總局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工作。參加過江河規劃、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審查和工程建設中有關重大技術問題的研究處理。先後擔任水利水電建設總局局長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院長。河海大學和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兼職教授。1993~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主要從事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曾任部總工程師、技術監督委員會主任。兼任南水北調規劃辦公室主任。1998年——,任水利部技術顧問。1994年5月,當選為俄羅斯聯部工程科學院外籍院士。1999年4月,當選為中國水利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
人物觀點
朱爾明說,我國是一個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的國家,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水資源短缺、防汛抗旱、水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水資源形勢出現了新變化。1988年頒布施行的水法雖然對規範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部計畫經濟時代出台的水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修訂後的新水法最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適應了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二是適應了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三是適應了國家逐步實施依法治國的戰略要求;四是適應了黨中央新時期治水方針和近幾年來治水實踐的要求;五是借鑑了國際上水管理立法的經驗,適應了與國際接軌的要求。
朱爾明認為,新水法明確了新時期水資源的發展戰略,即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強調了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護,突出了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水資源已處於過度開發利用的狀態,法律從鼓勵、支持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轉向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護是必然的選擇,新水法將在協調各業、各方在用水中的利益、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強化節水,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北方地區水資源不足是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為了解決大江大河流域間的重大水資源調配和布局問題,僅有流域或者區域的水資源規劃是不夠的,必須制定全國的水資源戰略規劃。基於此,新水法明確做出了“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的規定。對此,朱爾明深感必要。他說,規劃是一切水事活動的基礎。以前都說“規劃規劃牆上掛掛”,這表明長期以來水資源規劃的制定和執行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實際上規劃根本沒有什麼法律效力。新水法第二章專門寫規劃,明確了水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要求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要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並就規劃的種類、制定許可權與程式、規劃的效力和實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體現出對規劃的高度重視,這是非常不容易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對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水資源規劃,對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合理配置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朱爾明認為,新水法頒布對依法治水意義重大。一是明確了水利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方針政策,戰略目標就是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方針政策就是水資源必須與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統籌兼顧,綜合利用,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二是明確了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有取水許可和規劃依據。三是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四是對水事糾紛和違法行為的處罰有了明確條款,對規範水事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朱爾明最後說,新水法已經頒布了,應抓緊與之配套的法規建設,同時應大力加強新水法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他表示相信,在黨中央新時期治水方針和治水新思路的指導下,水利事業一定會更加興旺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