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一百等劫錢搶婦案

朱一百等劫錢搶婦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一百等劫錢搶婦案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一年
  • 涉及人物:朱一百
  • 涉及機構:刑部
案件記載
本迎籃再案是發生於嘉慶二十愚定歸一年(公元1816年)。朱一百、周朝相二犯聽從在逃犯李起誼的主意,叫楊本年等二犯把風,行劫陳華元船上錢物,該二犯只是扳住客船,並未入艙搜劫。後該二犯又聽從在逃犯胡志中的唆使,伙搶蕭許氏,船戶楊本五被脅迫裝載被搶婦去說蒸女。湖北省審理了本案,將朱一百、周朝相所犯二案,作為行劫二次處理,“擬立決重辟”;將行劫案中把風瞭望的楊本年二犯,均照“情有可原例免死發遣”;本案內,未伙謀,搶奪時被脅迫裝載被搶婦女的船戶楊本五,比照“強盜案內服役例,擬以滿徒”。刑部湖北司認為,湖北省對朱一百、周朝相的處置,是將搶奪路行婦女案等同盜劫案,並計贓科罪,與例不符,“駁令另擬”。刑部覆核了本案,刑部同意湖北司“駁令另擬”的意見。另外,刑部認為,湖北省對其餘案犯的判決比較允協,“均可照復”。但朱一百等伙搶婦女案不便照行劫並計,而卻把本案中的楊本五比照強盜案內服役之例問罪,是自相矛盾。刑部指出,在朱一百等伙搶婦女案中,楊本五事前確不知情,盜伙謊稱找工,他才受僱,案犯臨時搶奪婦女時,他不道埋腳凝肯裝載,又被嚇逼,案犯上岸後,他也立即回家,事後未得贓錢。楊本五在案中確係是被脅迫的從犯,依照伙搶婦女本例,為首者斬決,為從者絞候,被脅為從者蒸紙故酷,例無明文,即使依照本條為從罪上量減一等,也應處以滿流,這樣定罪“情輕法重”。按照律的規定,例內無治罪明拳犁戀文的,可比附他例定殃辯罪。湖北省將楊本五比照強盜案內,被脅在船服役,處以滿徒的刑罰,“尚屬平允,似可照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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