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滿族自治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條例

本溪滿族自治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林草中藥材相關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溪滿族自治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條例》。

該條例2021年12月9日本溪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2022年7月1日本溪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共十四條,旨在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促進林下中藥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滿族自治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有效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促進林下中藥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林草中藥材相關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林下中藥材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下中藥材:是指以森林及其生態環境為依託,利用林下土地資源,採用人工培育措施種植的藥用植物。
第三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管理工作,組織專家科學論證,合理利用商品林、公益林林地資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林下中藥材種植。
自治縣財政、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文旅、住建、交通、水務、氣象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促進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林下中藥材種植的指導、服務與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林下中藥材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財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促進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
自治縣扶持和鼓勵企業或社會組織開展相關認證工作,對獲得林下有機產品、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等相關認證的給予獎勵。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允許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發展林下中藥材產業。
第六條 自治縣支持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林下中藥材行業協會建設。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引導林下中藥材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下中藥材質量安全可追溯和監管體系,加強林下中藥材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配置、產業結構最佳化的原則,組織編制全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制定林下中藥材種植技術規程,林下中藥材種植應按照技術規程標準化操作。
第十條 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中藥材種植。
林下中藥材種植應與種植地區的生態承載力相適應、相協調。一級國家級公益林或坡度>35°的林地實行封禁管護,禁止林地開發利用活動;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或坡度26°-35°的林地,只允許開展仿自然式的林下中藥材發展項目;其它公益林或坡度16°-25°的商品林地,可開展非耕作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因地制宜地選擇林下中藥材發展項目;坡度6°-15°的商品林地,可適度開展耕作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坡度≤5°的商品林地,可根據發展林下中藥材的實際需要,開展耕作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需採取耕作活動的,每個墾植區面積控制≤3h㎡,耕作面不超過15m×1.5m,上下床之間保留林下原有植被隔離帶2m以上,每隔10床順山保留5m寬以上隔離帶。溝谷(溪流)、山脊與墾植區之間,以及各墾植區之間應保留20m以上原有植被區。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的罰款。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利用林地發展林下中藥材的,可以利用林間空地放置移動類設施和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設施,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違反本條規定的,未經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罰款。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資金。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資金應當多渠道籌集,專款專用,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級財政撥款;
(二)上級國家機關專項撥款;
(三)自治縣所屬國有林場年收入總額的10%;
(四)其他。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林下中藥材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林下中藥材是指以森林及其生態環境為依託,利用林下土地資源,採用人工培育措施種植的藥用植物。本溪滿族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林下中藥材產業管理工作。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下中藥材產業發展資金,資金來源中的一項為本溪滿族自治縣所屬國有林場年收入總額的10%。
條例指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允許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發展林下中藥材產業。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中藥材種植。同時,也明確了在不同林地類型、不同坡度下,種植林下中藥材應採取的不同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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