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條例於2020年11月25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更好的留存歷史,傳承文明,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展示近現代採煤冶鐵先進技術,促進經濟建設和旅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和本市行政區域內其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相關的工業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區範圍內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核心的工業遺產。
本溪湖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廠房、礦場、倉庫、辦公用房、橋樑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辦公用品、圖書檔案、商標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等;非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生產工藝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專家委員會,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文化旅遊部門為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普查認定、制定實施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科學研究和對外宣傳等文物保護職能。
第六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保護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文物保護、規劃建設和生態保護工作。
市住建、工信、財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務、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關責任。
第七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應當堅持尊重歷史、保持原貌,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八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有權人、使用人為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責任主體,承擔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和日常管理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的專項資金並多渠道籌集資金。
用於保護利用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項目,收益應優先用於文物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義務和勸阻、制止、檢舉破壞本溪湖工業遺產群行為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志願者、相關研究學會等團體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文物保護、學術研究等相關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以及在相關科學研究、文史創作、資料整理、拍攝留存等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並納入國土利用空間規劃和全域旅遊規劃。
第十三條 定期開展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及其相關的工業遺產普查工作。市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查辦法並組織實施。普查結果應當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並提出保護名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分為重點保護對象和一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本體及相關的同時期設施設備、建築物為重點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廠礦企業區域內除重點保護對象外,其它與其相關的工業遺產為一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保護對象進行認定並設定保護標誌、介紹說明。重點保護對象應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定界樁。
一般保護對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重點保護對象修繕、改造工程,除應符合建設工程相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文物保護工程規範。一般保護對象修繕、改造工程,應當遵循保持外觀風貌的原則,修繕、改造時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廠礦企業區域內現存的國有車間廠房等因建設博物館等場所需要騰空的,應徵得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意,相關安置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徵集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有關的生產機器和工具、生活用具、音像、圖紙、證章以及相關史料和檔案資料等,整理口述歷史,不斷豐富館藏展品。
鼓勵廠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廠礦企業的退(停)產設備應當優先捐贈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展示場館。
第十八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其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設計方案須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廠礦區域內的生產建設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對現有妨礙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環境保護的企業應當有計畫的遷移。
制定規劃治理溪湖河生態環境,最佳化河流生態系統。
第二十條 本市行政區內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同期創建且直接關聯的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現存歷史設備、檔案資料的管理和保護;列入停產或淘汰的歷史設備在拆除或處置前,應當告知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認定並提出處置意見。
第三章 利用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應當通過創辦博物館或史實陳列館,建設體驗基地、休閒娛樂場所等形式展示和體現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重要價值。
第二十二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利用與發展,應當以文物保護為中心,按照保護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合理、科學的展示利用。
第二十三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展示工程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報批,用於展示服務的工程和綠化設計,除應當符合本溪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外,還應當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文物本體、風格、內涵及其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文物原狀和歷史環境。
第二十四條 列入重點保護對象的工業遺產,應當在保持原真性、完整性基礎上,可以利用建築本體和設施開辦展示場館。列入一般保護對象的工業遺產,應當實行原真性保護,在保留工業元素和歷史符號的基礎上,可以建設文化、教育、休閒、娛樂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 發掘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紅色革命文化、勞模文化等,蒐集整理各時期檔案資料,建立革命史實陳列館,開展紅色革命教育和弘揚勞模精神。
第二十六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有權人、使用人在徵得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後,可以在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內進行體育賽事、大型遊樂、影視拍攝、公益演出等其他不影響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旅遊開發或者其他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在保護的基礎上發掘其文化內涵,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修繕、改造工業遺產建築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拆除、損毀或變賣具有歷史價值的退產設備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款規定,造成具有重要價值設備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和其他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
(二)貪污、挪用保護利用和管理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責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維護管理責任或者藉故拖延責令要求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或者法律責任。對拒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依法沒收的可移動工業遺產,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後依法移交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管理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