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案例,各省發布,

相關案例

1.被告人張某某強姦案——教師強姦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處死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某省某國小教師期間,利用教師身份,先後將多名女學生(均系幼女)帶至宿舍內實施姦淫。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姦淫未成年女學生,姦淫人數多,時間跨度長,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某死刑。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現已執行。
典型意義
被告人張某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為人師表,卻利用教師身份,多年持續姦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純真童年蒙上陰影,對她們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嚴重踐踏了社會倫理道德底線,性質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人民法院歷來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零容忍態度,尤其是對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條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姑息。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厲懲治的鮮明態度,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2.未成年被告人賈某某詐欺案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賈某某因參加電競比賽需要資金,採用化名,虛報年齡,謊稱經營新媒體公司,以網上刷單返利等為幌子,誘騙多名被害人在網路平台購買京東E卡、樂花卡,或是誘騙被害人在支付寶等小額貸款平台借款後供其使用,騙得人民幣總計30餘萬元。到案後,賈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期間,賈某某父親對被害人退賠,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委託社工對被告人賈某某進行了詳細社會調查。調查顯示,賈某某幼時讀書成績優秀,曾獲省奧數競賽第四名和全國奧數競賽銅獎,後因父母鬧離婚而選擇輟學,獨自一人到外地生活,與家人缺乏溝通聯絡。父母監護的缺失,法律意識的淡薄,是賈某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準切入點,有針對性地確定幫教措施,積極促進退賠諒解,充分發揮法庭教育及親情感化作用,積極與被告人原戶籍地社區矯正機構聯繫,認為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其父親已代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經綜合考量,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以詐欺罪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採用了圓桌審判、社會調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條龍”和“社會一條龍”等多項未成年人審判特色工作機制,平等保護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律的警醒、教育和親情的感化作用,將審判變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轉折點。案件審結後,法官持續跟蹤幫教,被告人賈某某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積極反省,在法官的積極協調下,目前賈某某已回到高中學習,正在備戰高考。
3.胡某訴陳某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發出全國首份親職教育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陳某協定離婚,約定女兒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陳某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一個月後,因被告再婚,有兩三個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學。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為胡小某找來全托保姆單獨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處20公里的鄉下別墅內,由保姆單獨照護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認為離婚後,被告陳某未能按約定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將女兒胡小某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經法庭詢問,胡小某表示更願意和媽媽陳某在一起生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某與被告陳某協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女兒胡小某仍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原、被告雙方都存在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的行為,忽視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與情感需求。鑒於胡小某表達出更願意和其母親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觀意願,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由原告委託保姆單獨照護年幼的女兒,屬於怠於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行為,根據《親職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應予以糾正。裁定要求陳某多關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與學校老師多聯繫、多溝通,了解胡小某的詳細狀況,並要求陳某與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胡小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不得讓胡小某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
典型意義
《親職教育促進法》作為我國親職教育領域的第一部專門立法,將親職教育由傳統的“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國事”,開啟了父母“依法帶娃”的時代,對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親職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應當加強親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也應當相互配合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鑒於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協定切實履行撫養義務、承擔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胡小某本人意願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並依照《親職教育促進法》,向被告發出了全國第一份親職教育令,責令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親職教育令發出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發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廣大家長,《親職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希望廣大家長認真學習這部重要法律,認真履行為人父母的重大責任,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4.未成年被告人鄒某尋釁滋事及親職教育令案 ——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怠於履行職責,跨域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基本案情
鄒某從小隨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後鄒某的母親因工作變動將鄒某帶至B省生活、上學,鄒某父親仍在A省工作。鄒某母親因工作原因,對鄒某的學習、生活關心較少,鄒某父親也只是偶爾電話問候。由於生活習慣等原因,鄒某無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環境,開始與社會上的閒散青年接觸,時常不回家。2020年5月,14歲的鄒某因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鄒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視,仍疏於對鄒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鄒某因與多人打架鬥毆,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鄒某在B省生活、學習的時間並不長,對新的生活環境還在適應過程中,鄒某的父母因為工作原因,疏於對鄒某的管理教育,也缺乏正確實施親職教育的方法,遂決定向鄒某的父母簽發《親職教育令》,責令其限期到“親職教育愛心指導站”接受親職教育指導,並聯合當地檢察院、教委等部門,邀請鄒某之前生活地社區的格線員召開談心會,制定詳細計畫,共同對鄒某的父母進行有針對性的親職教育指導。目前鄒某的父母已接受親職教育指導三次,效果良好。
典型意義
親職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親職教育促進法》的正式實施,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發現監護人怠於履行親職教育職責,或不正確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通過發出親職教育令,引導其正確履行親職教育職責,能夠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違法犯罪。本案審理中,法院聯合檢察、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門,成立了“親職教育愛心指導站”,藉助兩地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為親職教育失范的鄒某父母進行指導,幫助他們樹立親職教育主體責任意識,積極履行親職教育職責。跨域親職教育指導,是落實《親職教育促進法》的有益探索,展現了人民法院的責任擔當。
5.李某某訴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契約糾紛案 ——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
14周歲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某平台先後七次從被告經營的網店“X遊戲”購買374個遊戲賬號,總計支付36652元,上述遊戲賬號內的裝備都是皮膚、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發現後,及時與被告經營網店的客服人員聯繫,表示對原告購買遊戲賬號及付款行為不予追認並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額退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某案發時未成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遊戲賬號支付36652元的行為,顯然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確表示對該行為不予追認,故原告李某某實施的購買行為無效,判決被告向原告全額返還購買遊戲賬號款36652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支付行為的效力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購買支付行為,在未得到其家長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購買支付行為無效,經營者應當依法返還價款。本案提醒廣大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引導、監督,並應保管好自己的手機、銀行卡密碼,防止孩子用來綁定進行大額支付。網路公司應當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依法處理因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為所引發的糾紛。
6.錢某與某美容工作室、龍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為未成年人文身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周歲的原告錢某多次前往被告龍某所經營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與龍某熟識後,錢某稱要文身,龍某遂為錢某進行了大面積文身,並收取文身費用5000元。2021年2月,錢某的母親送錢某前往某省入學,學校檢查身體時發現了錢某身上的文身。為避免對錢某的求學及就業造成影響,錢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後雙方因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錢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文身費5000元,並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面,原告錢某年僅13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損害和影響,且事後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經營者應當依法返還價款。另一方面,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準確核實錢某年齡身份的情況下,為錢某進行了大面積文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還原告錢某文身費5000元,並支付原告錢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典型意義
文身實質上是在人體皮膚上刻字或者圖案,屬於對身體的侵入式動作,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受限、易被標籤化等特質。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因此,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應當對顧客的年齡身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本案作出由經營者依法返還文身價款,並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裁判結果,對規範商家經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7.胡某某、王某某訴某某餐廳死亡賠償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與蔣某某、陳某系某中學學生,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陳某某來到某某餐廳為蔣某某慶祝生日,胡小某提議要喝酒慶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飯後,胡小某提議去湖邊玩耍,在湖邊泡腳戲水的過程中,胡小某不慎後仰溺水死亡。事故發生後,胡某某、王某某將某某餐廳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胡小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部分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本案中某某餐廳的售酒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由於酒精對於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飲酒後會導致實施危險行為的危險係數增加,某某餐廳的售酒行為,與胡小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某某餐廳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菸酒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本案中的餐廳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引發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嚴重後果。法院依法認定該餐廳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引導菸酒商家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提高法律意識,讓未成年人遠離菸酒傷害,為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安全健康的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8.黃某某訴某某賓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賓館對未成年人未盡入住程式詢問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黃某某與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通過網上聊天認識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21年6月,朱某某與黃某某相約見面,隨後二人入住某某賓館並發生性關係。後黃某某監護人得知,該賓館在接待未成年人黃某某時,未詢問其父母的聯繫方式及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黃某某以某某賓館未盡安全保護義務使其遭受性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某某賓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某某賓館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某賓館在接待未成年人黃某某入住時,未詢問其父母的聯繫方式及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未盡到對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的法定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定,被告某某賓館同意賠償黃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當場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警示旅館、賓館、酒店的經營者應嚴格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和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經營,規範入住程式,嚴格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如違反有關法定義務,將被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廣大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尊自愛、謹慎交友,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旅館、賓館、酒店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實現對未成年人入住旅館、賓館、酒店的風險防控,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9.梁某某訴某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社會保障行政給付案 ——在行政案件中保障幼兒合法權益,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2017年11月出生)出生後即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於2018年5月在某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7萬餘元。梁某某的親屬於2017年11月向某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為梁某某一次性繳納了2017年、2018年參保費用。因某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在醫療系統中未有效錄入梁某某2018年的連續參保信息,導致梁某某無法報銷住院費用。原告梁某某於2018年7月訴至法院,請求報銷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裁判結果
法院在查明梁某某繳納2017年、2018年醫保參保費情況屬實後,向某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會同相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維護當事人梁某某的合法權益。某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司法建議書》召開局務會,認定梁某某續保關係成立,對梁某某2018年上半年就醫費用進行補報銷。領取到報銷費用後,梁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社會保障行政給付的典型案例。梁某某系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幼兒,出生後即產生較高醫療費,且後續仍需相關醫療費用。如按常規程式歷經一審、二審、執行,將會貽誤梁某某的治療。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為確保梁某某得到及時救治,改變傳統工作思路,與被告以及原告所在鄉政府多次溝通,進行法律釋明,協調各方就梁某某參保關係成立這一核心事實達成共識。同時向某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發出司法建議並被採納,有力推動了問題的解決。本案的實質化解,體現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在分清是非,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堅持訴源治理,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以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紛需求的司法理念,彰顯了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擔當,築牢了對未成年人的立體司法保護網。

各省發布

2022年5月3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一批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六個典型案例是從全省法院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權益保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選,涵蓋首個親職教育令、網路保護、受教育權、監護權變更、財產監管等民眾關切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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