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基於實證和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96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徐美君
- 出版日期:2007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368064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基於實證和比較的分析》的寫作,源於從2002年開始,作者有機會參加華東政法學院、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上海市檢察院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一些研討會。在參加這些會議過程中,作者了解到上海市實務部門一直在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進行非常前沿和有益的探索,並且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但反思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學界,儘管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有一些散見的論文,但尚缺乏系統、全面的研究。於是,作者開始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基於實證和比較的分析》的寫作。一方面,筆者想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進行比較全面的、完整的梳理;另一方面,也想借《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基於實證和比較的分析》的寫作,把實踐中進行的試點進行總結,尤其是把上海的一些成功經驗介紹給更多對未成年人司法感興趣的人士。作者選擇了實證和比較的視角,希望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能為作者所用,同時也寄立足於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實踐,提出針對性的建議。綜觀其他各國,有關專門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的確立,已有一百多年歷史,而反觀作者國,迄今尚未有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立法,而對實踐中實踐部門的探索,最高司法機關往往以“法律沒有規定”,要求暫停或不宜進行試點。這說明了我國迫切需要一部能夠體現未成年人特點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的專門立法。
作者簡介
徐美君,女,1971年出生,浙江寧波人。
個人簡歷:200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入復旦大學法學院,現為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目前從事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和法律英語的教學工作。論文著作:曾在《政法論壇》、《法學》、《政治與法律》等雜誌發表《偵查訊問的程式性原則》、《刑事再審程式的理性思考》、《論偵查權的重組》等論文三十篇,譯著《美國刑事法院訴訟程式》2002年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專著《偵查訊問程式的正當性研究》將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2002年受聘擔任美國福特基金會北京代表處項目顧問,並於中國人民大學、美國福特基金會、英國英中協會合作參與了《刑事訴訟問題與對策研究》、《刑事訴訟配套措施和保障機制》等多項課題的研究。
個人簡歷:200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入復旦大學法學院,現為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目前從事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和法律英語的教學工作。論文著作:曾在《政法論壇》、《法學》、《政治與法律》等雜誌發表《偵查訊問的程式性原則》、《刑事再審程式的理性思考》、《論偵查權的重組》等論文三十篇,譯著《美國刑事法院訴訟程式》2002年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專著《偵查訊問程式的正當性研究》將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2002年受聘擔任美國福特基金會北京代表處項目顧問,並於中國人民大學、美國福特基金會、英國英中協會合作參與了《刑事訴訟問題與對策研究》、《刑事訴訟配套措施和保障機制》等多項課題的研究。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的展開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界定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 多樣化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偵查程式
第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審查起訴
第六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審判程式
第七章 恢復性司法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
參考書目
後記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界定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 多樣化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偵查程式
第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審查起訴
第六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審判程式
第七章 恢復性司法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
參考書目
後記
文摘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的展開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概念在法律領域的提出
“未成年人”這個詞的出現或發明,與社會的發展和轉型密不可分。歷史上,未成年人並不會受到特殊的照顧,相反,卻受到比成年人更嚴厲的處罰。古埃及法律對殺了孩子的父母不會判處死刑,儘管規定他們必須在常駐的公共衛士監督下抱著孩子的屍體連著三天三夜。古埃及人認為剝奪給了孩子生命的人的生命是不公平的,但是通過這種帶有不舒服和反悔的譴責方式,以威懾其他人不要步其後塵。相反,法律卻對殺害他們父母的兒童要科處非同尋常的懲罰。法律規定犯有這種罪行的兒童必須在被用削尖的葦木從他們身上鑿下來一塊塊手指大小的肉之後,睡在草鋪成的床上活活燒死。當時的人們認為人類最大的罪惡是強迫剝奪給予他們生命的父母的生命。公元前2270年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兒童打他的父親,他就會被砍掉手。”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不良行都被作為犯罪來對待。
至少到中世紀,兒童在社會中都沒有受到與成年人不同的待遇。現代的兒童概念開始於17世紀。從17世紀早期,兒童被認為比成人軟弱並且需要成人的監督。兒童被認為內在的具有邪惡,並且不遵守父母教導的兒童要處以嚴厲的懲罰。從17世紀晚期到19世紀,兒童之間的區分被公眾接受。當時,在生日與完全的責任之間有四個等級。14歲的未成年人,被認為有能力區分好與邪惡,因此他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7歲以下的兒童被認為沒有形成犯罪故意的能力,因而不可能被認定重罪有罪。而7-14歲的未成年人,則居於上述兩者的中間,與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相比,更具有不確定性。12-14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表面地推定有犯意,而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經常不能被認定死刑案件有罪。所以當時,14歲以下的被指控的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區分好與壞,由法院和陪審團認定。如果法院和陪審團認為犯意存在,那么他就能被認定有罪並且被判處死刑。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概念在法律領域的提出
“未成年人”這個詞的出現或發明,與社會的發展和轉型密不可分。歷史上,未成年人並不會受到特殊的照顧,相反,卻受到比成年人更嚴厲的處罰。古埃及法律對殺了孩子的父母不會判處死刑,儘管規定他們必須在常駐的公共衛士監督下抱著孩子的屍體連著三天三夜。古埃及人認為剝奪給了孩子生命的人的生命是不公平的,但是通過這種帶有不舒服和反悔的譴責方式,以威懾其他人不要步其後塵。相反,法律卻對殺害他們父母的兒童要科處非同尋常的懲罰。法律規定犯有這種罪行的兒童必須在被用削尖的葦木從他們身上鑿下來一塊塊手指大小的肉之後,睡在草鋪成的床上活活燒死。當時的人們認為人類最大的罪惡是強迫剝奪給予他們生命的父母的生命。公元前2270年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兒童打他的父親,他就會被砍掉手。”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不良行都被作為犯罪來對待。
至少到中世紀,兒童在社會中都沒有受到與成年人不同的待遇。現代的兒童概念開始於17世紀。從17世紀早期,兒童被認為比成人軟弱並且需要成人的監督。兒童被認為內在的具有邪惡,並且不遵守父母教導的兒童要處以嚴厲的懲罰。從17世紀晚期到19世紀,兒童之間的區分被公眾接受。當時,在生日與完全的責任之間有四個等級。14歲的未成年人,被認為有能力區分好與邪惡,因此他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7歲以下的兒童被認為沒有形成犯罪故意的能力,因而不可能被認定重罪有罪。而7-14歲的未成年人,則居於上述兩者的中間,與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相比,更具有不確定性。12-14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表面地推定有犯意,而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經常不能被認定死刑案件有罪。所以當時,14歲以下的被指控的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區分好與壞,由法院和陪審團認定。如果法院和陪審團認為犯意存在,那么他就能被認定有罪並且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