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4年10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0月29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10號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1日第5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9日
政策全文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衝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 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 人。
(二)淨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淨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近3 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八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個人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且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 萬元。
第九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 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第十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畫;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檔案;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資本金賬戶開立以及有關資金結購匯手續。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的,應當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期貨公司經批准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 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 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東淨資產或者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 萬元;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檔案;
(四)申請日前2 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六)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七)控股股東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若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的條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
(二)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東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期貨公司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應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查封、凍結等情形;
(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於變更股權的決議檔案;
(三)股權轉讓或者變更出資契約,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所涉及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變更後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以及期貨公司關於變更後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況說明;
(五)所涉及股東的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
(六)所涉及股東的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係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股東的章程、營業執照或者註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於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期貨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下列書面材料:
(一)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情況報告;
(二)股權受讓方相關背景材料;
(三)股權背景情況圖;
(四)股權變更相關檔案;
(五)公司章程、準予變更登記檔案、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檔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業務需要。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二)近2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後的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相關消防合格證明材料;
(三)客戶資產處理情況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可以設立營業部、分公司等分支機構。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並有效執行;
(二)申請日前3 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具有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方案;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檔案;
(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報告;
(四)申請日前3 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分支機構設立方案;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將申請材料同時抄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業務需要。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僅限於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終止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並終止經營活動。
期貨公司應當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終止分支機構的決議檔案;
(三)關於處理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並終止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 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二)近2 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備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隔離風險;
(四)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決議檔案;
(三)申請日前6 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四)境外機構管理制度文本;
(五)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有關資金劃轉以及結購匯手續。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清退或者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復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後,期貨公司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停業決議檔案;
(三)關於處理客戶資產、處置或者清退客戶情況的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期貨公司解散、破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業務。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 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變更名稱;
(八)合併、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九)被採取停業整頓、撤銷、接管、託管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關閉程式;
(十)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或者持續經營的情形。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期貨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期貨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董事會以外的職務,不得與本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係。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定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審查和稽核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並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相關業務的規定。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運用自有資金投資於股票、投資基金、債券等金融類資產,與業務相關的股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但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禁止的業務。
第四章 業務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範和內部問責機制,了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產品或者服務的特徵,充分揭示風險,並按照契約的約定,如實向客戶提供與交易相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期貨公司應充分了解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加強對客戶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
期貨公司應當提供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資料供客戶查閱,並在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和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信息系統,制定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定信息技術部門或崗位,保障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第五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數據備份制度,對交易、結算、財務等數據進行備份管理。
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客戶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第二節 期貨經紀業務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三條 客戶開立賬戶,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在為客戶開立期貨經紀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客戶簽字確認,並簽訂期貨經紀契約。
《〈期貨經紀契約〉指引》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際網路等委託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指令委託管理制度,並與客戶就委託方式和程式進行約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客戶委託下達交易指令,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未按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際網路等委託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保存。以網際網路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對網際網路交易風險進行特別提示。
第五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結算後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並提示客戶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進行查詢。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契約約定方式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進行確認。
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客戶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並執行錯單處理業務規則。
第五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申請、註銷交易編碼。客戶與期貨公司的委託關係終止的,應當辦理銷戶手續。期貨公司不得將客戶未註銷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他人使用。
第六十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者接受其他機構委託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第三節 期貨投資諮詢業務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接受客戶委託,向客戶提供風險管理顧問、研究分析、交易諮詢等服務。
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契約,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
戶提供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三)對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四)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期貨投資諮詢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六)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 資產管理業務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委託,運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投資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六十五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契約,通過專門賬戶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第六十七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第六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接受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占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六)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八)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客戶資產保護
第六十九條 客戶的保證金和委託資產屬於客戶資產,歸客戶所有。客戶資產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資產。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資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
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應於當日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備案,並通過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賬戶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第七十一條 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於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
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通過備案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 期貨公司存管的客戶保證金應當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嚴禁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
第七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未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被期貨交易所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處以行政處罰的,期貨公司應當暫停在該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並將期貨保證金轉存至其他符合規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第七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繳存結算擔保金,並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確保客戶正常交易。
第七十六條 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劃轉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資料。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和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監事會或監事應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期貨公司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簽字人員應當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註明意見和理由。
第七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相關的資料:
(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二)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三)期貨公司控股、參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九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開戶情況,並定期報告交易情況。
第八十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形式、章程;
(二)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或者註冊資本變更;
(三)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營業場所;
(四)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等重大事件;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第八十一條 期貨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基本情況、歷史情況、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董事及監事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公司誠信記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規定對期貨公司進行分類監管。
第八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 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子公司以及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延伸檢查。
第八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複製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查詢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客戶資產賬戶;
(四)檢查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信息系統,調閱交易、結算及財務數據。
第八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一)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反客戶資產保護、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或者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應當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工作。
第八十七條 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八十八條 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定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託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
(九)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一)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二)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第八十九條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人,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占用期貨公司資產;
(二)直接任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信息或者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十一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將客戶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二)未按規定將客戶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三)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客戶保證金;
(四)占用客戶保證金;
(五)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違反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管理相關規定,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七)未按規定繳存結算擔保金,或者未能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
(八)在傳遞交易指令前未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九)違反中國證監會有關結算業務管理規定,損害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合法權益;
(十)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十一)違反中國證監會風險監管指標規定;
(十二)違反規定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或者資產管理業務,情節嚴重的;
(十三)違反規定委託或者接受其他機構委託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十四)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降低風險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十五)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出租給他人,或者違反分支機構集中統一管理規定;
(十六)拒不配合、阻礙或者破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七)違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規定。
第九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不按照規定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或者不按照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
第九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報告、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並處3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從事特定期貨業務。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期貨公司參與其他交易場所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8 月19日發布的《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38 號)、2007 年2 月25日發布的《關於加強期貨公司客戶風險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7〕18 號)、2007 年4 月9 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 號)、2011 年11 月3 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 年5 月10 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4年10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辦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截至9月28日,證監會共收到12條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認為《辦法》落實了新國九條關於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的有關意見,體現了功能監管及適度監管的理念,有利於提升期貨公司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市場意見,對《辦法》主要作以下修改:一是從有利於股權激勵的角度考慮,刪除股東條件中關於持續經營時間和盈利的要求,進一步降低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股東的準入門檻。二是與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保持統一,將期貨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調整為“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三是鑒於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的資管業務統一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我們在《辦法》中取消資產管理業務的核准,將其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以與該辦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四是擴大期貨公司可參與的交易場所範圍,允許其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五是鑒於部分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監管實際或是在《辦法》中已有新的規定,我們對其予以廢止,並將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辦法》做了規定。如《辦法》已對外資參股期貨公司作出統一規定,我們廢止了《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38號)。
《辦法》未採納意見涉及上市期貨公司股權變更、取消部分期貨公司行政許可項目等方面。未採納原因如下:一是對於個別要求放鬆監管的建議,我們基於監管需要,為避免實踐中發生監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議由於在其他辦法已有規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權範圍,我們未予吸收。
此次發布的《辦法》落實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九條”)關於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的有關意見,以及《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兩個《決定》”)的相關內容,是證監會在新形勢下,回響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貫徹監管轉型精神,加強對期貨公司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期貨公司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項重要舉措。
正式發布的《辦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一是落實簡政放權要求,貫徹監管轉型精神。《辦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及下放的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明確期貨公司需審批的股權變更事項以及部分已取消審批事項的備案要求。二是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期貨公司股東條件。將期貨公司股東範圍由中國法人擴大到單位和自然人;明確自然人股東資格條件,最佳化非自然人股東的資格條件。三是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將期貨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的業務、需經核准業務、需登記備案業務以及經批准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等四個層次,並為未來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四是明確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相關要求。明確風險隔離和利益衝突防範方面要求,並對期貨公司業務部門及崗位設定要求作出調整。五是完善監管制度,著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加強了對於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並豐富相關監管手段,強化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制度以及交易風險控制要求。六是強化期貨公司信息披露義務。《辦法》調整了期貨公司股東的告知要求;完善期貨公司對股東的報告要求,明確期貨公司的信息披露範圍。七是完善期貨公司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辦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從事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做出相應制度安排。如放寬對於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限制,為原油期貨市場引入境外客戶掃清制度障礙。九是明確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相關規定。《辦法》落實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有關承諾,明確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