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民事責任:期貨司法解釋評述與展開》是2003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慶寶、江向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交易民事責任:期貨司法解釋評述與展開
- 作者:吳慶寶、江向陽
- 出版時間:2003年8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84 頁
- ISBN:9787801820211
- 定價:28 元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民商法領城,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令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票據法、期貨法、信託法、銀行法等,這些法律大部分已經制訂、健全,惟有《期貨法》還是未知數。在1996年前後,全國人大組織起草了《期貨法》草稿,由於此後長達7年的期貨市場治理些頓,期貨立法也告中斷:國務院僅於l999年6月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而這遠遠不能滿足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需要。
我國自實行市場經濟就有了證券、期貨市場,從1991年鄭州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期貨契約至今,我國期貨市場已經歷了11年的發展歷程。ll年來,期貨交易所從高峰期的50多家,到1994年一次整頓後的15家,直至目前的3家(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從初的1000餘家演變為現在的不到200家。期貨市場在經歷了試點初期的盲目擴張階段後,由於各方麵條件尚不具備發展期貨市場,隨即進入了清理整頓階段。2000年,隨著國家十五規劃中寫入“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規範發展期貨市場,期貨市場走出了漫長的清理整頓歷程,步入了穩步發展的新階段。期貨市場作為風險管理市場,其對於規避市場風險和發現價格的基本經濟功能巳初步體現,社會各界包括產業部門和決策層對這一點認識也越來越趨於一致。 隨看加入WTO,我國期貨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國外各種類型的投資主體將逐步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到我國期貨市場中來,期貨吏易規則也在加速國際化。在市場主體發生變化、國際準則影響日益加大的情況下,如何改進和完善期貨市場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如何更好地保護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2001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原先頒布的四個”管理辦法”,按照期貨監管工作要符合“審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原則進行了修訂,同時,在積極推進《期貨史易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推動《期貨法》的立法調研工作,目的就是為了給
期貨市場提供更寬鬆的發展環境。
在已開發國家,證券、期貨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同樣重要。其實,美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中,期貸市場規模遠較證券市場大得多,證券市場的規模不足期貨市場規模的40%,期貨品種已涉及一般的商品領域、金融領域、特別是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以及期權品種的上市交易,為各國家、企業及其他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搏殺機會和避險工具,完備的期貨立法體系有效
地促進了經濟發展。我國要增加期貨交易品種,逐步研發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等品種上市交易,必須制訂完備的法律,保障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推進改革、開放的步伐。
期貨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高級形式,良好的誠信建設,是其得以建立、運行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從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角度講,借鑑證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經驗,將誠信建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推進十分必要。根據期貨契約交易的特點,交易保證金的使用和管理,行情的走勢和信息公開披露等,無不要求市場各參與主體具有良好的誠信意識,遵循市場的誠信準則,嚴格履行誠信義務,約束各自的市場行為。根據歷史的經驗和教訓,要防止虛假詐欺現象重演,必須下大力氣建設市場誠信體糸,通過立法確保期貨市場規範發展。
綜上,期貨立法勢在必行。由於每年召開會議僅有個別期貨界代表或委員提交加強期貨立法方面的議案,其推動力度遠遠不夠。正值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司法解釋頒布施行之際,我
們站在期貨立法前沿,緊密結合誼司法解釋的精神,從領會與適用司法解釋的角度,研究和探討當前期貨市場的法律責任問題,既忠實於司法解釋的真諦,也不拘泥於司法解釋的條條和框框,凡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期貨市場發展中已經出現和將要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問題,均在我們研究的視野之中。接句話說,我們的任務和責任就是及時發現期貨市場的法律問題,及時進行研完,片提出我們關於解決問題的傾向性思路,努力推動期貨主法工作,促進期貨市場的繁榮發展。
參加我們這個研究課題的作者們大多是參與了司法解釋的起草和論證工作的,其中有期貨司法解釋起草項目的負責人和起草人,有期貨市場監營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專家,他們在期貨法律研定方面,在司法審判的實際操作上,在司法實務的研究上,以及在期貨市場理論研究方面等,都有自己獨到的建樹和成果,這能夠屯分保障本課題的研究質量,在法律和期貨業界能夠起到足夠的標誌性作用,也能夠特大限度地發揮其正面的導向性作用。在此要特別感謝中國證監會期貨部主任揚邁軍先生擔任本書寫作顧問.法院賈緯法官提供了相關資料,感謝崔國紅、馬紅濤女士為寫作本書查找資料提供幫助,人民司法趙諷副主任、法律適用記者李國惠小姐、人民法院報記者竇玉梅小姐、中國證券報記專利號浩民先生等對本書寫作所給予的支持。相信本書的出版會對期貨立法和期貨業務的研究與審判實務操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書中錯漏難免,請及時予以指正。
作者簡介
吳慶寶,最主內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早判長、資深高級法官。1964年10月8日生於山東省招遠市。1985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獲法學學位。長期在最高法院經濟庭和民二庭工作。已出版和發表法學著作、論文等400餘萬字。人人專著:《高事審判熱點難點研究》、《商事審判實務難點精解》、《經濟訴訟基礎知識》、《經濟司法實務》;《英型契約判解研究》、《契約權益疑難案件判定解說》、《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再審紗劉糾紛案例選集》(第一集)。參與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條文釋義》、《保證契約糾紛案件審判適用》、《中國經濟審判實用全書》(常務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再審經濟糾紛案例選集》(第二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金融糾紛案例選編》等。
江向陽,1968年1月出生。籍貫安安徽省黃山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南開大學金融學博士生,現任中國證監會期貨部處長。合才有《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法律問題》一書。主編有《期貨法規培訓教材》等書。在證監會期貨部工作其間,主要負責法規制定工作。參與《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起草。主持起草《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負責制度《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南》、《期貨經紀契約指引》等規章性檔案。參與編寫《期貨公司內控制度指南》一書。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期貨司法解釋及其概括評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6月18日)
在期貨司法解釋實施與減倌建沒研修會上的講活
期貨司法解釋對民事責任的概括與規定.
——《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具體說明與理解
期貨市場發展的新機遇
——寫在期貨司法解釋頒布之際
審理期貨案件司法解釋的創新與發展
實施期貨司法解釋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期貨司法解釋的法律適用與刪除條款的說明
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發展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談期貨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具體條款如何理解答記者問
第二編 期貨交易民事責任概述
第—章 期貨交易基本制度
第二章 期貨經紀行為若干問題的法律分析
第三章 期貨經紀契約常見法律問題研究
第四章 期貨交易契約約定對法律責任的規制
第五章 交易結果通知方式與確認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 透支交易的風險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期貨交易中強行平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交割結算與期貨交易所的法律貴任
第九章 交易所與期貨公司對市場風險的控制以及事責任承擔
第三編 期貨審判對民事責任的界定
第一章 期貨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和原則
第二章 承擔期貨民事責任主體的理解與評判
第三章 期貨交易契約效力的審查與認定
第四章 期貨交易中侵權行為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章 期貨交易人市舉證標準的司法認定
第六章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意的問題
第四編 有關期貨法律規範及其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沂訟法(節錄)
(1991年4月9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9年6月1日)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7日)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7日)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月23日)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月23日)
關於印發《〈期貨經紀契約〉指引》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我國台灣地區)
(20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