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人權報告

朝鮮人權報告

2014年10月16日,朝鮮駐華使館向環球時報、環球網獨家披露《朝鮮人權報告》中文版全文。

報告全文分為五章:“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制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人權享有狀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人權的國際保障的立場和努力”、“阻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的主要難關”以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人權前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鮮人權報告
  • 外文名:North Korean Human Rights Report
  • 實際價值:非聯合國版本的朝鮮人權報告
報告背景,報告前言,人權保障,國家概觀,見解立場,基本人權,人權基準,發展過程,建立基礎,民主人權,戰時人權,

報告背景

2014年10月16日,朝鮮駐華使館向環球時報、環球網獨家披露《朝鮮人權報告》中文版全文。
報告全文分為五章:“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制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人權享有狀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人權的國際保障的立場和努力”、“阻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的主要難關”以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人權前景”。

報告前言

今天,由於反朝敵對勢力的杜撰,在國際社會流傳著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現實特別是對人權狀況的被歪曲的見解,因而產生種種錯誤。
美國及其追隨勢力用捏造的朝鮮“人權問題”大造國際輿論,並在聯合國舞台上瘋狂掀起旨在干涉內政,顛覆制度的反朝人權浪潮。
然而,真實是終究會澄清的,是用任何東西都掩蓋不住的。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研究協會為了讓國際社會認清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對朝鮮為保護並增進人民人權而做出努力的歷史和現在實況、阻礙保護並增進人權的因素和國際人權協約的義務條款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具體的研究分析,發表研究報告。
本報告是以對朝鮮政府文書、國際人權協約原文、國際人權組織的文書與資料、朝鮮有關人權法和圖書以及浩大檔案資料並對朝鮮的實況,進行研究分析為基礎擬就的。在研究報告擬定過程中,受到了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及最高法院、外務省、教育委員會、保健省等國家機關、朝鮮教育後援基金、殘疾人保護聯盟等非政府人權團體、金日成綜合大學法律大學與社會科學院法律研究所等法律教育及研究機關的教員、學者以及眾多個別公民的幫助。
報告部分內容不夠充分、有不足之處在所難免,祈望讀者諒解。

人權保障

此章首先概括地介紹朝鮮的位置、歷史、社會制度等,然後敘述了朝鮮政府對人權的基本見解、立場、人權法制度的形成發展過程和現在實況。

國家概觀

朝鮮自然地理
朝鮮以位於亞洲大陸東部的朝鮮半島和其周圍的3452個島嶼形成,總面積為22萬3370平方公里。
朝鮮北部隔鴨綠江和豆滿江與中國和俄羅斯相望,半島東西南瀕朝鮮東海、朝鮮西海、朝鮮南海,隔朝鮮東海與日本列島相望。
朝鮮國土的將近80%系山區,到處都是高山深壑,丘陵台地,樹木茂盛,名山甚多。朝鮮的六大名山——白頭山、金剛山、妙香山、九月山、七寶山、智異山皆馳名於世。
朝鮮到處都有河川、湖泊、泉水、在世界上屬於河川密度較大的國家,179個礦泉水和溫泉的水質極好。
朝鮮春夏秋冬四季像劃線一樣明顯,四季風致各有奇觀。
朝鮮領土雖不大但地下資源卻豐富,所以有話道朝鮮領土莫用平方衡量而要用立方衡量。
尤其是,鐵礦和菱鎂礦單位面積蘊藏量在世界屈指可數,其品位極高。水泥主要原料石灰石分布面積占國土面積的25-35%,煤炭蘊藏量達數十億噸,水產資源亦極豐富。
朝鮮歷史
朝鮮是朝鮮民族從太古代定居並創造自己歷史的祖宗國土,是創造並繼承了具有獨立文明圈的大同江文化的人類文化發祥地之一。
朝鮮民族的原始祖檀君在公元前30世紀初以平壤為中心的亞洲東部建立第一個古代國家古朝鮮,開創了新的文明時代。
朝鮮民族是自古以來以同一個血統、同一個語言和文化,在一個疆土生活的單一民族,是以自己創造性活動創造了優秀的物質文化財富的機智聰慧的民族。
世界第一個鐵甲船、金屬活字和天文台等都是朝鮮民族創製的。高句麗壁畫墳和開城歷史遺蹟等許多歷史遺蹟與文物被註冊為世界文化遺產。
朝鮮在近代後期成為列強的角逐場,在20世紀初終於被日本吞併。
在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領導下,朝鮮人民開展歷時20年的抗日革命鬥爭,在1945年8月15日解放了日本帝國主義強占的祖國。
1948年9月9日,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從而,朝鮮人民在民族史上首次擁有了真正的人民政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披著“解放者”的外衣強占南韓,妄圖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扼殺在其搖籃期,在1950年6月25日發動侵略戰爭。朝鮮人民奮起投入抗戰,打敗了自詡世界“最強”的美國,向全世界顯示了英雄朝鮮的氣概。
朝鮮從日本的軍事強占下獲得解放後起初以北緯三八度為界、在韓戰後則以停戰協定規定的軍事分界線為界被分割成北南兩部分。
朝鮮人民高舉自主的旗幟、自力更生的旗幟,勝利進行解放後恢復建設、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戰後恢復建設和社會主義革命,在1958年8月建立了東方第一個社會主義制度。
朝鮮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後大力開展思想、技術和文化的三大革命,加強了政治基礎,在14年的短暫的時間內完成社會主義工業化的歷史事業,奠定了社會主義自立民族經濟的牢固基礎。
朝鮮為改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積極做出努力,在基本上解決吃穿住問題的工作和教育、文化、保健工作中,取得了巨大進展。廢除稅收制度,實行了普遍的免費醫療制和普遍的免費義務教育制。
在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世界許多國家社會主義崩潰,資本主義復辟的世界大政治動盪中,朝鮮毫不動搖地高舉社會主義旗幟,頑強地進行固守自己的思想和制度,為人民創造幸福生活的鬥爭。
朝鮮以先軍政治千方百計地加強國防力量,勝利結束艱難的行軍、強行軍,打造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強盛國家建設的牢固基礎。
朝鮮的六十多年歷史,可謂是朝鮮人民在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和偉大領導者金正日同志的英明領導下,建立並發揚光大以人民民眾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的自力更生的歷史。
假使朝鮮在前所未有的考驗和困難面前打退堂鼓,依賴人家或屈服於外來勢力的壓力,拋棄自力更生的原則,那么,以人民民眾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就未能在地球上誕生,與世界社會主義體系的崩潰一道,自己的國號也早就失去光彩了。
朝鮮的指導思想和國家社會制度
朝鮮的指導思想是主體思想。
主體思想,用一句話說是認為人是一切的主人,人決定一切這樣一種思想,換句話說,就是認為自己命運的主人是自己本身,開創自己命運的力量也在於自己本身這樣一種思想。
主體思想是這樣最科學的、最革命的指導思想:可靠地保證在國家活動中堅持自主、自立、自衛的原則,從政治思想上、從物質上和軍事上可靠地保證人民民眾作為革命和建設主人的地位,實現人民民眾在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的自主性,使革命和建設工作從勝利走向勝利。
朝鮮人民在建設並發揚光大社會主義的鬥爭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朝鮮政府以主體思想為指導思想的路線和政策的輝煌勝利,是朝鮮政權的優越性和鞏固性的確鑿顯示。
主體思想是以民為天的思想。將人民的命運負責到底,只要人民希望,就在石頭上開出花朵,只要是為人民,不惜一切,這就是以主體思想為指導思想的共和國政府的政治理念、活動原則。
以主體思想為指導思想的朝鮮政府作為人民民眾自主權利的代表者、創造能力和活動的組織者、負責人民生活的戶主、人民民眾自主的和創造性生活的保護者,出色地盡到自己的責任和使命。
體現主體思想的朝鮮社會制度,是勞動人民民眾做一切的主人,國家和社會的一切都為人民民眾服務的以人民民眾為中心的國家社會制度。
政治制度是推重人民民眾為國家政權的主人,為他們服務,給他們以最高貴的政治生命的人民性制度。經濟制度是保障人民民眾自主的和創造性的勞動生活,給人民創造富足而文明的生活的制度,文化制度是讓人民民眾創造並享有社會主義文化的制度。
在以人民民眾為中心的國家社會制度下實行的一切路線和政策,都是旨在保障人民的自主權利,將保障人民的利益與方便放在最優先、絕對的地位。
朝鮮人民在這樣的國家社會制度下人人都在沒有任何社會政治上不安的情況下,過著有意義而幸福的生活,在全社會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互幫互帶,同甘共苦的美好風尚,蔚然成風。
朝鮮人民確信體現主體思想的國家社會制度是給自己保障真正的自由和權利的最優越的人民性制度,並表示絕對的支持,在敬愛的金正恩元帥的英明領導下,為鞏固和發展它而獻身奮鬥。

見解立場

各個國家和民族對人權的見解和立場各不相同,至今通過的國際有關人權的決議對它未能作統一的正確的定論。
尤其是,在國際舞台上,一些特定的國家和支配主義勢力散布自己的價值觀和被歪曲的對人權的見解,侵害別國的主權,蹂躪人權。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國家沒有對人權的正確見解,就不能給自己人民保障真正的人權,就不能粉碎支配主義勢力的專橫和強權,正確地解決在國際上保障人權的問題。
朝鮮以人為中心,以國家的具體情況和實踐經驗為基礎,持對人權的正確見解和立場,為擁護和實現真正的人權,做出努力。
朝鮮對人權的主要見解和立場如下:
※ 朝鮮對人權的見解和立場是基於以人為中心的思想、擁護和實現人的自主性的科學思想——主體思想的。
① 人權是自主權利
人權顧名思義,是人的權利,因此必須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它的本質意義作出定論。
人以自主性為本性,為實現它的權利便是自主權利即人權。
自主性是社會人要作為世界和自己命運的主人,自主地生活並發展的屬性。
對社會存在人來說,自主性是生命。人只有實現自主性,才能具有作為社會存在的尊嚴和價值,享受真正的人生和幸福。
人要實現自主性,就要具有為實現它的權利。這是因為人所具有的權利包含著人的意志和要求,賦有能夠實現它的國家保證。
自主權利包含著人要擺脫一切束縛和隸屬,作為世界和自己命運的主人生活並發展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保證擁護和實現它。
沒有包含人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不能實現它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歸根結底,這說明談論不以人的自主的本性為基礎的人權是毫無意義的,離開實現人的自主性的人權擁護和實現是荒謬絕倫的。
人實現自己自主性的活動,是在社會的所有領域進行的。因而,人權是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給人保障主人的地位,使人盡到主人的作用的自主的權利。
人權是自主的權利,因此,為擁護和實現它而做出的努力是正當的,然而,從對人的本性的不科學的觀點出發擁護“人權”,不管它是哪個國家的主張,不管哪個國際檔案予以“確認”,都是不可合理化的。
② 真正人權的體現者是人民民眾
國際人權協約將人權規定為“所有人類成員的權利”、“所有人的權利”等等。這可謂是以具有各不相同的社會政治制度和發展水平的世界所有國家和民族都能接受的最普遍的釋義對人權下的定義。
當然,對人權的這種定義在避免不同國家和民族就人權概念的論爭和對抗,使他們妥協和達成協定方面,具有一定的意義。
但是,國際人權協約蓄意沒有明確地規定人權究竟是誰的權利這一問題,以致每個國家按照自己的見解加以分析。
這種見解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認為人權是個人的權利和認為體集的權利,另一種是認為人權具有階級性質和認為人權是超階級的。
就人權是個人的權利還是集體的權利這一問題而言,個人的權利是集體的一個成員的權利。離開社會集體的孤立的個人的權利是不可存在的。
人民民眾是要求擺脫自然和社會的一切束縛,過上自主的和創造性的生活,並得到發展的真正的權利即自主的權利,還具有實現它的最有力的創造能力。
正如歷史事實證實的,人民民眾在各個時代爭取的一切權利,都是由於他們的志向和要求而提出,在他們的努力下爭取的。不是人民民眾所要求的,也不是他們做出努力爭取的權利,並不是真正的權利。
社會集體的自主要求,是社會成員要爭取集體的生存和發展的共同要求,個人的自主要求是作為集體的一個平等的成員具有的要求,是應當從集體得到保障的要求。社會集體人民民眾的要求,代表社會共同的要求,與社會集體每一個成員的要求相一致。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由人民民眾提出並得到實現的人權,就是一併實現集體的要求和構成集體的個別成員的要求的真正的人權。
在存在階級對立和不平等、剝削和壓迫的國家,不可能出現一併實現人民民眾的要求和利益的真正的人權理念,並且,這種國家提出的人權,不可能成為形成社會絕大多數的人民民眾的人權。
順便聲明一下:認為人權是人民民眾的權利的見解,並不無視國際人權協約規定的對人權的普遍概念。
③ 人權是國權
在國際上公認的國家關係中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尊重主權,不干涉內政。
不論哪一個國家都要在國家關係中尊重對方的獨立和主權,不得侵害或蹂躪他國的主權,不得干涉屬於他國管轄權內的問題。
然而,由於美國和西方的部分國家,在國際舞台上流傳著人權在國權之上的見解,把打著“擁護人權”的幌子進行的干涉內政加以合理化。
每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其推行、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關稅、國籍問題、對外關係中的聯繫與措施等,都屬於內政問題。
每個國家旨在保障人權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等也是一樣。
人權完全是內政問題,在國權得到保障的條件下才有人權,絕不能成為干涉內政的對象或成為把干涉內政加以合理化的工具。
由此,朝鮮就主張人權乃是國權。
說人權是國權,是指國家的自主權。
人民以民族國家為單位實現自己的自主要求。人民以民族國家為單位實現自主的要求的權利就是國家的自主權。
地球上的所有國家人民都在自己生活的國家,在國家的制度的、法律的保證下行使實現自己的自主要求的權利即人權。這說明人權不是靠某一他國或國際組織的干涉或訓話,而是靠每個國家和民族的自主權得到保障。
在某一個國家喪失國家自主權的情況下,談論這個國家人民的人權和保障其人權,那只不過是紙上談兵。
過去殖民地朝鮮的歷史和今日在伊拉克等世界許多國家支配主義勢力肆行或招致的蹂躪人權的行為清楚地證實這一點。
※ 過去,朝鮮人民由於國家被日本帝國主義的強占做了亡國奴,被迫過了不如喪家之犬的生活。用武力強占朝鮮的日本帝國主義在“朝鮮人要么服從日本法律,要么就是死亡”這一強盜邏輯下慘無人道地蹂躪了朝鮮人民的一切權利。
在世界上有大國和小國、已開發國家和落後國家,但是,沒有另有具有蹂躪並侵害他國主權的權利的國家。每個國家都具有平等的自主權,無論是哪個國家,自主權是不能被剝奪的絕對的權利。
人權和國權問題不是純粹理論上的事務性問題。這是主權國家命運攸關的深刻的政治法律問題。
因此,必須提高警惕,絕不容許某一國家或國際人權組織打著“擁護人權”的幌子干涉內政的行為。
不容許干涉內政的行為這本身就是誠實地履行在國際人權保障領域每個國家負有的義務。

  

基本人權

○ 對基本人權的不同見解的評價
現在,國際人權文書大半用保障並確認基本權利(基本人權)這一詞素,但是,沒有做出令人滿意的定論。因此,就在人具有的權利中哪一種權利成為基本人權這一問題,在國際人權領域自不用說,在國際政治領域也有不同的見解。
現在,資本主義世界認為基本人權的由來是1789年8月26日在法國通過的《人及市民權利宣言》和1776年7月4日在美國發表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主張基本人權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對壓制的抵抗”,美國的“獨立宣言”主張基本人權是“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求”。
然而,這些宣言主張的“基本人權”是確認並固定資產階級的政治、經濟統治權的,並不是所有人的普遍的基本人權。
還有一種見解認為對和平的權利、對環境的權利系基本人權。
今天,支配勢力的侵略和戰爭活動變本加厲,世界範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威脅人類的生存,在這種情況下,和平與環境問題在保障人的權利方面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這是事實。
但是,對和平與環境的權利不能成為基本人權。雖然隨著社會發展,產生新的權利並成為重要權利,但是,基本人權的意義和內容是不可改變的。
對和平與環境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雖然有內容上的差異,但它是由於沒有正確地保障基本人權而提出的權利。
○社會政治權利、對尊嚴的權利,生存權、不可侵犯權,就是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是成為人具有的一切權利的基礎、源泉的最重要的權利。換句話說,基本人權是如果沒有這種權利,就對其他權利不可構想的那種權利。
可以說如下權利屬於基本人權。
首先在基本人權中有旨在實現社會政治自主性的權利即社會政治權利。
對社會存在人來說,社會政治自主性是生命。不具有社會政治自主性,雖然有肉體生命但從社會上無異於死去的人,不能擺脫奴隸的命運。
社會政治自主性是通過保障和行使以參加國家主權的實現、國家管理和社會政治活動的自由和權利為內容的權利即社會政治權利,得到實現的。人不能成為具有並行使社會政治權利的政治的主人,就不可能具有經濟及文化權利。
這說明社會政治權利是成為人的一切權利的基礎的基本權利,是使人占國家和社會主人的地位,盡到主人作用的最重要的權利。
在基本人權中還有人在社會上受到尊重的權利即對尊嚴的權利。
在世界上最有尊嚴、最寶貴的存在就是人。世界的一切只有把人培養成為有尊嚴的寶貴的存在,並為人服務,才能具有價值。
人的尊嚴和價值只有通過行使享有社會的、人格的平等,受到個性的自由發展和人的待遇的權利,才能圓滿得到實現,才能發光生輝。
人格歧視不管其理由,都是對人的尊嚴的侮辱,人的奴隸化、非人的敗壞的道德和強制的施行,是對人的尊嚴和人權的蹂躪。
國際人權文書也確認對尊嚴的權利是基本人權。
在基本人權中還有生存權和不可侵犯權。
經濟生活是人的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的社會生活領域。
人只有具有以對勞動的權利、所有權為基本內容的經濟生活的權利和生存權,並加以自由地行使,才能維持作為人的存在,光大人生。
沒有人身的自由,對人的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不可構想的。
人只有不受恣意拘留和逮捕的權利即人身不可侵犯權得到保障,才能圓滿行使自己的人權。

人權基準

對國際人權協約規定的人權基準的評價
在國際人權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通過稱之為《人權基準規定》的人權協約,從而國際人權基準得到規定。
國際人權協約規定的人權基準,反映了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制度的國際社會現實,包含著每個國家在人權領域要達到的一般基準和目標。
國際社會由於人權基準的規定和運用,在保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取得了巨大進展。
但是,現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就這個人權基準和其運用發生對立和矛盾,成為國際上的尖銳政治法律問題。
其主要原因在於美國和西方國家進行反人權活動。對此準備在下個體系談論。
對世界所有國家一律合乎的人權基準是不可存在的。
國際人權基準是反映人類要保護人的權利的崇高理念和正義設定的,它並不無視每個國家人民的要求和利害關係。尤其是,國際人權基準並不是原原本本地套用特定國家的“基準”的,也不要求一律模仿其“基準”。
保障人的權利,具體以民族國家為單位進行的,因此,在評價並運用國際人權協約規定的人權基準方面,必須考慮民族國家的實際和要求。
這說明人權基準必須根據民族國家的要求和實際規定,每個國家可以規定並運用自己的人權基準。
美國和西方國家“人權基準”的不當性
過去和現在,美國和西方國家別有用心地利用國際人權協約設定的人權基準的普遍性問題,執拗地企圖把自己的“人權基準”強加於其他國家。
這些國家叫囂什麼他們的“人權基準”似乎是能夠決定並處理人權領域面臨的一切問題的“公正的基準”、“第一基準”。
蹂躪人權的魁首美國和西方國家的“文明”和“基準”不可能成為世界唯一人權基準是不言而諭的。
美國和西方國家的“人權基準”,是體現了要蔑視、壓迫和統治人家的帝國主義思想觀點、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的反動的人權基準。
國際社會未曾對這些國家給以樹立世界“人權基準”的特權。沒臉談論神聖人權的這些國家,像“人權化神”一樣逞凶,企圖將什麼基準作為世界普遍基準往下壓。
如下事實確實地證明了這一點:這些國家的木偶朝鮮人權狀況“調查委員會”用極為偏見的方式七拼八湊地收集毫無科學性和客觀性內容的“資料”,演出選擇性和雙重基準的造極干涉內政的“報告書”發表把戲,妄圖顛覆朝鮮。
從同人權無關的他們單方面的利害關係出發,對保持自己固有的制度和政治方式的國家扣上“人權蹂躪國”的帽子,施加集體壓力的,正是美國和西方國家。
如果默許沒有資格談真正人權的美國和追隨它的勢力進行的人權的政治化、選擇性、雙重基準活動,那么,出於政治動機選擇特定的國家當作問題的行為就會愈益橫行。
對於在國際人權舞台上僅以不是他們的“盟國”、“夥伴”為由,貶低和斥責別國人權狀況的美國和西方國家的行為,不能放任自流。
人民喜歡,那便是公正的人權基準。
無論是哪個國家要求人權,實現它的是人民,判斷和評價人權狀況好壞的也是人民。
反映和實現人民的人權要求和志向的基準就是人權基準,人民喜歡,那就是公正而真正的人權基準。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每個國家甭說政治制度方面,歷史和風俗、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
鑒於這種情況,人權基準必須根據每個國家人民的要求加以規定。
當然,每個國家根據自己人民的要求規定人權基準時,也有必要尊重並充分斟酌國際法的原則和國際人權文書所規定的人權基準。
這是因為國際法原則和人權基準,是反映人類要建設以自主性為基礎的國家之間的關係發展和真正的人權得到保障的新世界的崇高志向和願望而出現的。
既尊重國際人權協約規定的人權基準,又根據本國人民的要求和本國的實際提出和運用人權基準是屬於每個國家的自主權。
人權不是依據追求狹隘的、利己的、庸俗的目的的專橫的“基準”,而只有依據國際法和尊重每個國家人民的要求的有原則的基準才能得到保障和實現。
我們共和國政府規定保障人權的公正的基準,給人民全面保障社會人的一切權利。朝鮮人民通過實際生活體驗確信,我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保障人權的基準是保證他們的自主權利的真正的基準、公正的基準。
基於美國式價值觀的“人權基準”不可能運用於我們共和國,絕不能容許把它利用於政治目的或者作為同我們共和國發展關係的前提。

發展過程

自從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下獲得解放的時候起開始的在朝鮮的人權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將近70年的歷史。在這裡很難全部記述這歷史期間的所有史實。因此,下面分幾個階段概括地記述朝鮮人權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過程。

建立基礎

在朝鮮建立人權保障制度的鬥爭始於奠定其基礎的工作。如同在牢固的基礎上建立的建築堅如磐石一樣,要把人權保障制度建得鞏固,就必須圓滿地奠定旨在建立它的基礎。
① 廢除殖民地反人權法
過去日本帝國主義在朝鮮炮製的所有法律無論是哪個都剝奪朝鮮人民的各種政治自由和權利,強迫朝鮮人民過殖民地奴隸生活的史無前例的殖民惡法、反人權法。
廢除為使奴隸屈從和無權利制度化而服務的這些惡法,成了給獲得解放的朝鮮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權利的建立人權制度工作的第一道工序。
由此,朝鮮採取措施,解放初期宣布在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下實行的所有法規都永遠喪失效力,違背新朝鮮建設與朝鮮人民利益的任何法律秩序也不容許。
這是從法律上確認日本帝國主義壓迫和掠奪朝鮮人民、把朝鮮變成殖民地的一切法規被廢除,朝鮮人民要根據民主法律秩序建立旨在保障朝鮮民族的自由和權利的新的人權法制度的意志的表現。
這一措施具有意義,因為它在尚未全面制定和實施成文化的新的民主法規的當時(1945年)的情況下,提出了朝鮮人民為清除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惡法,制定和實施新的民主人權法而必須遵守的一般原則。
曾是帝國主義殖民地的國家獨立後在一定程度上容許殖民地時期的法規或以它作參考制定新的法規被認為是不可避免的事。實際上有許多國家是這樣做的。
但是,朝鮮完全廢除殖民惡法,切實依據人民的民主的、革命的法律意識,按照新社會建設的需要,堅持了建立旨在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的新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則。
② 建立制定人權法的機構
首先建立地方人民委員會,進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後,在朝鮮沒有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在這樣的條件下,首先建立制定人權法的機構,加強其職能和作用,是在樹立人權保障制度方面成為重要問題。
因此,各地召開人民大會、居民全體大會等各種形式的會議,根據他們的意志選出代表,建立了地方政權機關。通過這些地方政權機關提出旨在樹立新的民主法律秩序的人民性的、民主的政策,制定和實施了貫徹執行它的決議、指示、布告等法定檔案。
這標誌著在朝鮮新的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權法檔案就從地方人民委員會開始制定和實施。
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法律檔案雖然反映人民的地方意願,有地方效力,但作為反映各該地方人民的共同意志,擁護他們利益的成文法形式的人權法檔案,在樹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權法制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北韓行政十局,進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後北韓正如在上面看到的,地方人民委員會得到建立並進行活動,有必要加強地方人民政權機關相互間的聯繫,實現各地方之間的經濟聯繫,統一領導國民經濟各部門。因此,1945年11月北韓行政十局宣告成立。
北韓行政十局是領導國民經濟各部門,實現各道之間經濟聯繫的以部門為單位的中央行政機關。它制定和實施了決議、布告、指示、規則、規定等各種形式的人權法檔案。
如果說地方人民委員會的人權法檔案是只有在各該地方的範圍生效的法律檔案,那么,北韓行政局的人權法檔案則是在北韓全地區按部門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檔案。行政局制定和實施人權法檔案在制定統一的人權法的機構組建和運作中邁出了一大步。
其次,建立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進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1946年2月8日,朝鮮在北韓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行政局、人民委員會代表協定會上建立了北韓的中央政權機關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
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是履行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制定和實施在北韓全地區發生法律效力的統一的人權法規的立法機關。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國家社會生活的各領域實現社會的民主化,開始全面制定和實施保障人民人權的法規。
由於建立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它制定和實施人權法規,因而朝鮮基本上建立了旨在制定統一的人權法的機構體系。
③ 司法的民主化
朝鮮實現司法民主化的工作是徹底粉碎為實現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而服務的舊司法制度,建立維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的人民性的、革命的司法制度的工作。
只有實現司法的民主化,才能圓滿進行肅清親日派和民族叛徒,粉碎敵對勢力的各種陰謀活動,樹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權保障制度的工作。
為此,1945年11月在北韓行政十局裡設立司法局,按行政體系做出了關於建立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的規定,在審判中運用二審制度,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建立後,進一步促進了司法的民主化。
1946年3月6日,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關於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司法局法院、檢察院的構成和職務的基本原則》等一系列法規全面規定了司法行政及審判檢察機關的任務、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
這些法規在當時還沒有充分具備民刑事實體法規範等法規的情況下,打下了使得審判員根據民主的法律意識和朝鮮人民的利益公正地進行審判的法律基礎。
還從法律上規定了審判機關及預審機關的民主審判及預審次序。
依據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關於北韓司法機關刑事審判的規定》(1946.5.14)和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關於北韓的檢察院預審及保全機關刑事事件審理的法令》(1946.6.20),在法院的組織和活動中足以切實體現民主的原則。
根據1947年1月14日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關於審判員選舉的決議》,審判員在我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次在人民真正的權力機關——各級人民會議上被選出了。這意味著法院由人民真正的代表組成,法院名副其實成為維護和保障人民權利和利益的人民的法院。
此外,由於為實現司法民主化的一系列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審判員的獨立自主性被承認,審判的公開原則得到實現,被告的辯護權和抗訴權等圓滿得到保障。
結果,解放後在很短的時間內確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確保新朝鮮建設的民主司法制度。

民主人權

解放後樹立民主的人權保障制度,成為新朝鮮建設的重要要求。
過去腐朽的封建統治階級殘酷地壓制和踐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變成任意剝削和支配的愚昧的百姓。尤其在國家被日本帝國主義強占的幾十年間,朝鮮人民呻吟在殖民地無權利之中,遭受奴隸的命運。
只有樹立給歷來呻吟在歧視和虐待、無知和蒙昧之中的人民實際地保障民主自由和權利的制度,才能使他們懷著作為國家和社會真正主人的自豪積極參加新朝鮮建設。
在樹立民主的人權保障制度中成為根本的是樹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權利的人權法制度。下面記述這種代表性的法定製度。
① 民主的選舉法制度
在朝鮮,民主的選舉法制度是通過有關地方權力機關議員選舉和中央權力機關議員選舉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而樹立的。
地方權力機關議員選舉法規有《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第二次擴大會議關於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員會委員選舉的決議》(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1946年9月5日)、《關於北韓面、郡、市、道人民委員會委員選舉的規定》、《關於北韓面及里(洞)人民委員會委員選舉的規定》(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1947年1月7日)。
這些選舉法總括起來規定了選舉的根本原則、選民名冊制定程式、選區和小選區、候選人推選程式、選舉程式和選舉結果的確定程式等保障民主選舉的一切規範。這些選舉法的重要特點是把根據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秘密(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的民主選舉原則加以法律化,在選舉中儘量為人民謀方便。
選舉法在我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次反映廣大人民民眾的意志,規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選出人民的忠僕。據此,總選民的99.6%參加了選舉。贊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員會選舉為97%,市人民委員會選舉為95.4%,郡人民委員會選舉為96.9%。
在中央權力機關議員選舉法規中代表性的是《關於北韓人民會議議員選舉的規定》。
據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進行的中央權力機關議員選舉,根據民主原則以道、市、郡人民委員會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無記名)投票方法實施。
選舉結果,包括勞動黨代表86名、民主黨代表30名、青友黨代表30名、無黨派代表91名在內的237名(其中婦女34名、企業家7名,商人10名,手工業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階層代表成為中央權力機關議員。
通過各階層代表被選為議員的事實和廣大民眾參加選舉投贊成票的事實,可以充分了解朝鮮制定和實施的選舉法是最正確地反映人民通過選舉行使自己政治權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選舉法。
由於樹立了選舉法制度,朝鮮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權,盡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證。
② 真正的勞動法制度
在朝鮮,真正的民主勞動法制度是依據勞動法令和把它加以具體化的一系列規定而樹立的。
給工人、職員保障真正的勞動權利,從根本上改善他們的勞動條件和物質生活條件,是保障民主權利和自由的重要內容。
由此,朝鮮於1946年6月24日以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頒布了勞動法令。
由26條構成的《對北韓工人、職員的勞動法令》全面規定了8小時工作制、同一工資制、帶薪休假制、社會保險制等對勞動和休息的民主自由和權利。
在勞動法令的內容中特別重要的是規定了對工人、職員實施8小時工作制。
由於8小時工作制的實施,完全清除了強迫無限制的勞動時間和苛酷的勞動條件的日本帝國主義殖民強制勞動的殘餘,敞開了新的勞動生活的道路。8小時工作制的實施在實現自主的、創造性的勞動生活中解決了最大的問題,提供了得以提高工人的自覺熱忱,大力促進建國事業的可靠保證。
勞動法令規定對在存有有害勞動條件的生產部門和地下勞動的工人實施7小時工作制。這是考慮到支出勞動的強度因勞動條件而各不相同,從法律上保證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正確措施。
根據勞動法令,無論哪個部門都徹底禁止少年勞動。與此同時,可以消除對女工人的殖民剝削殘餘,特別保護她們。
此外,勞動法令規定:完全廢除殘酷的殖民飢餓工資制;對工人和職員實施兩個星期定期帶薪休假制;對進行有害或危險作業的工人除了定期休假外實施兩個星期補充休假制;對喪失勞動能力者和死亡者實施提供醫療幫助、支付補助金等社會保險制。
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頒布勞動法令後,為了其實行,引領人民深入認識勞動法令的進步內容和它的巨大意義,加強了對勞動法令實行的監督活動。於是,北半部的所有地區在短時間內卓有成效地實行了勞動法令。
此後,根據發展的現實要求,制定和實行了把勞動法令加以具體化和發展的各種規定。
由於樹立了民主的勞動法制度的結果,朝鮮的工人和職員擺脫過去殘酷的殖民強制勞動,具有對勞動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權利,他們的勞動和生活發生根本的變化,在新朝鮮建設中取得了飛躍的發展。
③ 男女平等權法制度
過去因男尊女卑的舊封建思想,朝鮮婦女長期被受家庭和社會的歧視和蔑視。尤其在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下,朝鮮婦女的處境極為悲慘、辛酸。
日本帝國主義為了生產他們的軍需品,把無數朝鮮婦女關在洞窟或鐵絲網裡,像役使牛馬一樣役使了她們,甚至把她們拉到戰場迫使他們做慰安婦等,乾出了各種野蠻暴行。
由於日本帝國主義非人的壓迫和剝削、不可忍受的人身污辱行徑,被剝奪青春和生命的朝鮮婦女數不勝數。
因此,解放後從法律上確認並切實保障婦女的權利,成為實現社會的民主化、樹立保障民主人權制度的必須問題之一。
在朝鮮,男女平等權法制度是通過制定和實施男女平等權法令和各種法規而樹立的。
為了肅清日本帝國主義殖民殘餘,改革舊的封建男女關係,使婦女全面參加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以1946年7月30日決議第54號頒布了《北韓男女平等權法令》。
法令宣布在漫長的歲月里被社會遺棄,在歧視和蔑視中度過悲慘生活的朝鮮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男女平等權法令首先給了婦女以與男子同等的政治自由和權利。
依據法令,所有婦女能夠以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參加各級權力機關選舉,具有了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
男女平等權法令還規定,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勞動權利和教育權利。
這是使婦女擺脫殖民地勞動生活和在教育的無權利,在經濟生活中保障與男子同等的社會地位,使她們成為科學和文化的創造者、其享有者的人民性的法令。
男女平等權法令還規定結婚年齡,並且規定:婦女有自由結婚和自由離婚的權利;有兒童養育費請求權,有與男子同等的財產及土地繼承權;禁止一夫多妻制和人身買賣等蹂躪婦女人權的封建遺習、公娼、私娼及藝妓制度等。
男女平等權法令的頒布是給朝鮮婦女實現了消除數千年遺留下來的男尊女卑舊陋習,爭取與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權利的殷切願望的解放婦女的富有意義的宣言。
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為了正確實行男女平等權法令,以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決議第78號通過了《北韓男女平等權法令實行細則》(1946.9.14)。
決定具體地規定了男女平等權法令上規定的有關婦女權利的各條款,以便在實際生活中加以適用。
由於建立了男女平等權法制度,徹底清除了長期蹂躪和抹殺朝鮮婦女人權的各種殖民主義的和中世紀的惡習,婦女能夠在社會政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行使同男子一樣的權利,有了尊重與維護婦女的人格和人權的法律保證。由於建立了男女平等權法制度,婦女在新朝鮮建設中的作用大大增強了。
除此以外,還制定和施行了許多用來保障人民在科學、教育、保健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的民主自由和權利的法規,國家還採取了有關施行這一法規的措施。
④ 依據憲法把民主的人權法制度固定下來
1948年9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同時通過了共和國憲法。
憲法把依據個別的法規給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權利總括起來加以固定。
憲法宣布在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並在政治領域規定,每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結社的自由,有組織和加入政黨、社會團體或其他團體的權利,有信仰與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這是在社會政治生活領域爭取的起碼的自由和權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現。
憲法還在經濟生活領域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權對同等勞動得到同等報酬的權利、依據社會保險製得到物質幫助的權利、經營中小工商業的權利。
憲法還在社會生活領域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公民有權得到由國家出資的初等義務教育和在大專學校受教育的權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護的權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權利、申訴和請願的權利等。
除此以外,本著國際主義原則,憲法還規定了庇護權和少數民族公民的同等權。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應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通過法律表現出來的,是把北半部人民已經享受的權利照樣加以法律化的。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一種依靠國家權力從政治上得到保證,依靠民主的經濟改革成果從物質上得到保證,依據個別法規從法律上得到保證的實質性的權利和自由。
由於有了憲法,朝鮮成功地解決了在人權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問題——基本法問題,有了制定人權法規的立法基礎,人權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體系得到發展。
通過了憲法以後,朝鮮克服了個別人權法規的局限性,把規定了同一領域的社會關係的人權法規在統一的聯繫中按一定的標準加以體系化了。與此同時,為了補充不完備的人權法規範,制定了法院組成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為完善人權法制度傾注了很大的力量。
結果,朝鮮基本上建立了民主的人權法制度。
朝鮮建立民主的人權法制度,這是在擁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的自主權利的人權法發展行程中的一個劃時代的里程碑。
這對從帝國主義殖民地、半殖民地狀態中爭取民族獨立,進入新社會建設的國家怎樣制定和施行人權法規問題,作了實踐的解答。

戰時人權

美國發動的韓戰(1950.6.25—1953.7.27)給朝鮮人民帶來了慘重的災難。
由於美帝國主義的狂轟濫炸和炮擊,工廠企業遭到殘酷破壞,城市的農村變為一片廢墟。
戰爭的戰略性的暫時撤退時期,美帝國主義肆無忌憚地屠殺了無辜的居民,破壞或燒毀了幾十萬套住房和許多學校、醫院和工廠企業,放火燒毀了公糧倉庫和農民的谷垛,掠奪了許多糧食和家畜。
由於戰爭,人民的生活極度遭到摧殘,出現了許多戰爭難民和戰爭孤兒。
但是,在歷時三年的戰爭期間,朝鮮人民的生活還是比較安定的。遭到美帝國主義的狂轟濫炸和炮擊而死亡的人是無計其數的,但餓死、凍死的人卻一個也沒有。
這是朝鮮政府即使在戰爭時期也深切關心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安定,維護和發展民主的人權保障制度的人民性政策和努力奮鬥所帶來的高貴結晶。
① 維持人權保障制度
幾千年來,世界戰爭持續不斷,但像朝鮮那樣在激烈的戰時環境中也堅持為人民的人權保障制度,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例是沒有的。
戰時法是對棄甲逃跑的行為和違犯勞動紀律的小小的行為都嚴加制裁的嚴刑峻法,它所規定的項目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特別是人民生活問題向來被忽視,這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因此,戰時,和平時期的人權保障制度被廢除或有其名而無其實,結果,一般認為工廠和醫院、學校和住房被燒毀,出現許多戰爭難民和戰爭孤兒,人民生活遭到摧殘,是無可奈何的事情。只有那些動員一切潛力來保障前線所必要的人力物力需要,防止後方被攪亂的問題成為法律的基本規定對象。
但是,朝鮮政府把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定人民生活視為最重要的全國性工作、戰時法的重要使命,便從這種觀點和立場出發,採取了別的國家在和平時期也不可想像的人民性法律措施,制定和施行在戰時環境中保障人民權利的法規。
其中,有代表性的首先依照內閣決定《關於救護戰爭難民措施的決議》(1950.11.20)、《關於在祖國解放戰爭時期安定人民生活措施的決議》(1951.1.25)等法規,建立了用來救濟無數戰爭難民和戰爭孤兒的難民收容所、養老院、育幼院,供應了口糧,提供了住房,還通過公共食品供應網和商業網提供了許多方便。
又依照內閣決定《關於給受災農民發放貸糧以保障農業生產》(1952.3.13)、《關於給工人、職員提供住房的措施》(1952.9.2)等各種法規,保障貧農和受災農民的生活條件和生產條件,向因戰禍失業的人提供了安定的職業,安定了工人和職員的生活,他們的實際收入也提高了。
不僅在安定物質生活方面,而且為安定文化生活,制定和施行了許多有關教育及文化的法規。
由於採取保護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定生活的這些法律措施,在嚴酷的戰時環境中也從未出現過餓死或無家而彷徨無告的人,孩子們的讀書聲卻琅琅不絕。
這些人民性法律措施使人民爭取戰爭勝利的鬥爭中毫無保留地獻出自己的全部智慧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
② 發展人權保障制度
朝鮮民主的人權保障制度即使在戰爭時期也並沒有停滯不前,反而展望勝利的明天進一步得到發展。
這通過戰時施行普遍的免費醫療制,這一點也可以略見一斑。
由國家出資施行普遍的免費醫療制的國家措施是最具有人民性的保健政策。這不是單純的行政業務性工作,而是實現人民世世代代的宿願,早日爭取戰爭勝利的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
在攸關祖國生死存亡的嚴峻的戰爭時期,由國家出費實行普遍的免費醫療制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國家要實行免費醫療制,就要把巨額資金轉向保健工作方面、還要創造必要的物質條件,然而當時朝鮮資金匱缺,並且在新朝鮮建設時期籌措的醫療設施也因戰爭全部被遭到了破壞。
但是,朝鮮政府哪怕國家負擔再大,由於戰爭而經受的困難再大,也下決心實行普遍的免費醫療制以保護人民的生命與健康,於1952年11月13日通過了內閣關於由國家出資施行普遍的免費醫療制的決定第203號。
這一內閣決定規定,國家預防與治療機關和國家門診與預防機關免費提供住院治療和藥品,人民軍治療與預防機關也對一般居民實行普遍的免費醫療制。
依照內閣決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前所未有的免費醫療制。
在激烈的祖國解放戰爭時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費醫療制的特點在於國家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讓他們得到免費醫療制的好處。
在嚴峻的戰爭時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費醫療制是朝鮮政府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毫不吝惜一切的那種關愛人民的精神的總結,是其寶貴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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