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

朝陽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

朝陽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於2020年12月9日朝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朝陽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7/1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督、行政審批、財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條件、開發經營狀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商品房銷(預)售、處理信訪投訴等方面實施動態核查。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資質定級、晉級、降級、換證、重新核定時,應當核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情況。
第五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工信、水務、電業、文旅等相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等相關專業經營單位,確定房地產開發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建設時序。
第七條 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以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等規劃條件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條件意見,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信用等級、項目建設周期、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求、代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裝修、建築節能、住宅性能認定、徵收回遷戶型、戶數、面積、位置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規劃條件、建設條件意見及其違約責任應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內容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內容。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落實規劃條件意見和建設條件意見情況依法監管。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並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到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將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相關管理部門、機構對項目的審查、批准、處理、處罰意見等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於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階段驗核。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專戶存儲。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本金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資本金存儲、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施工許可前依法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拒不繳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列入失信名單,通過“信用中國”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制度。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其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綜合信息公示表,對許可納入當期銷售的所有商品房要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並按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價格公示房源的銷售價格明細表,實行一套房一標價。
綜合信息公示表和銷售價格明細表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商品房銷售有關法規的規定統一監製。
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誌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商品房經營者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內容應當合法、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實行房屋網簽契約備案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網簽備案系統,房屋交易當事人和房屋未經核驗或者不具備交易條件的,不得網上錄入交易契約。
開發建設項目涉及徵收回遷或者代建保障性住房的,在辦理房屋網簽備案前,徵收回遷安置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回遷安置及代建保障性住房等具體情況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房屋網簽備案信息應當與法院、自然資源、金融、稅務、公安、公積金等部門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共享。
第十六條 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到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同時與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定,將預售商品房款項全部存入專用存款賬戶接受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資金用於開發項目建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進度和企業誠信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劃撥條件的,書面通知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劃撥監管資金。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銀行不得直接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劃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全部開發經營義務並完成現售備案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
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將企業信息、土地出讓、竣工驗收、房屋銷售、稅費繳納、誠信履約、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情況全程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在市場和行業準入、行政許可、融資行為、優惠政策、日常監管、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評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代理銷售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的;
(二)未按明碼標價規定進行價格公示或者公示不全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採取價格欺詐手段銷售商品房的;
(五)違反價格管理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預售資金監管,未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專用監管賬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關閉該項目網上列印商品房買賣契約功能。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七條相關用語解釋:
(一)基礎設施是指開發項目內道路、景觀綠化、雨污水管線、路燈、公共健身設施、公共停車位(場)和環衛、雨水收集、智慧型化監控等設施設備;封閉運行的太陽能熱水、中水處理、直飲水、地源熱泵等設施設備;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開發項目內教育、醫療衛生、安防、消防、養老、文化體育、郵政、行政管理、社區服務、商業服務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