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地方立法論證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規則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4日
- 修訂時間:2018年4月12日
規則全文
2016年7月4日朝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2018年4月12日朝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主任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立法論證,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式,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述並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 根據立法活動的階段性特點,立法論證可以分為立項論證、起草論證和審議論證。
第四條 立法項目在立法許可權、必要性、可行性存在較大爭議的,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前,由主任會議決定進行立項論證。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立項論證的組織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在起草階段,涉及技術問題、專業問題,需要提供科學依據和解決方案,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進行起草論證。
第六條 已經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符合第五條所列情形,沒有進行起草論證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組織論證。
市人大法制委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可以針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社會公眾反映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的過程中,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記錄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可以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可以提出立法論證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總,並根據需要分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八條 立法論證一般採用論證會的形式。根據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行論證會。
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進行立法論證。
第十條 論證會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論證會舉辦單位負責人;
(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
(三)相關領域的實務工作者;
(四)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人大代表;
(五)市政府法制辦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
(六)其他有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一條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確定論證會議題和參加人員。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七日前將論證會議題、時間、地點、參加論證會的具體要求及相關材料送交參加人員。
第十二條 論證會由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受其委託的人員主持。
論證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論證會開始,介紹論證會參加人、論證的議題和論證會議程,說明論證會的目的、論證的重點;
(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和情況予以說明;
(三)論證會參加人員圍繞論證會議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對論證會進行總結。
第十三條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記錄論證會的有關情況,形成會議紀要,製作立法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論證會的基本情況,包括論證會舉辦單位、召開時間、參加人員和議題等基本情況;
(二)論證會參加人提出的主要觀點、意見、建議等;
(三)論證會舉辦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論證報告作為地方性法規立項以及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參考資料,向主任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