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讞是法律用語,指清朝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都察院對全國死刑案件的覆核程式。 凡各省死刑案件上報刑部以後,刑部奉旨核議,然後將核議意見送都察院參核副署,再轉交大理寺,大理寺覆核並副署後退回刑部,由刑部辦理提奏,報皇帝核准。京師的死刑案件,則由三法司各派官員先行會審,謂之“會小法”,而後三法司長官再會審定讞,謂之“會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