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昌縣城市管理局

會昌縣城市管理局

根據《中共贛州市委辦公廳、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會昌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市辦字〔2019〕1號)、《中共會昌縣委辦公室、會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會昌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會辦發〔2019〕1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會昌縣城市管理局是縣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會昌縣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實現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的總體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縣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昌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領導分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城市管理規劃;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市政、園林綠化、亮化工程質量及管護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標準,制定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四)編制城區路燈布局規劃和城市亮化工程項目規劃。
(五)制定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發展規劃和設施、項目建設規劃。
(六)指導城區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農貿市場、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評。
(七)制定城區余土調劑清運、地方建材運輸及流散物體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消納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道路、路燈、橋涵、下水道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城區路燈亮化工程建設、管理、維護;參與新(改)建市政工程、環衛工程、園林綠化、景觀亮化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組織竣工驗收。
(九)負責城區風景園林、城鎮綠化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業務指導、竣工驗收、移接交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區古樹名木、城市雕塑和風景名勝、歷史文化古蹟進行審核報批。
(十)參與有關部門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環境衛生、戶外廣告、景觀亮化、綠地系統、地下綜合管廊、停車場所等專項規劃及重大基礎設施和居民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參與環衛、市政、園林相關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
(十一)負責制定全縣農貿市場行業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全縣農貿市場規劃、開發、建設、維修等工作。
(十二)負責各鄉鎮城鎮管理方面的業務指導、檢查、監督。
(十三)負責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渣土管理(含裝修及建築材料)等行政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城區戶外空間資源經營及占用審批工作;負責城區洗車場(點)設定的審批與管理;負責指導和管理垃圾分類工作;負責環衛城鄉一體化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的監管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指導城鄉生活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城區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負責城鄉污水廠網一體化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排水管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十五)負責城市運行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負責城市橋樑、隧道、排水等市政設施和園林、公園、環衛、戶外廣告、垃圾填埋場、渣土堆場、渣土運輸、道路開挖施工等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城區違法建築拆除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十六)負責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並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
(十七)負責組織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工作。
(十八)負責城區內污水、油煙排放及噪音污染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城區經營性臨時占道、停車場、靜態停車和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停占道管理。
(二十)負責城區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廢棄物等產生的煙塵和惡臭污染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道路、建築施工揚塵治理。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縣城市管理科技創新工作;負責數位化城管的規劃、建設、運行和指揮調度。
(二十二)負責提出城市維護、城市管理資金的年度計畫安排意見;對各項城管資金和規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勞動、職工教育培訓、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四)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黨群、群團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人事勞動、機構編制、安全保密、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城管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和辦案程式;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舉報、投訴電話、民事糾紛調解等工作;負責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研究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和依法行政措施。負責制定城市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劃、計畫;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核;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普法、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執法人員法制培訓、城管執法資格證件審核、申領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執法隊伍建設,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聽證工作;負責全局重大及複雜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和督辦。負責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考評以及城區違法建築拆除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綜合管理股。負責指導和管理垃圾分類工作和環衛城鄉一體化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監察、市容環境衛生、渣土運輸管理、園林綠化、農貿市場、市政工程、景觀亮化、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工程建設等城市管理領域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評。負責授權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審批事項的審批辦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消納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廢棄物等產生的煙塵和惡臭污染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道路、建築施工揚塵治理。負責城區經營性臨時占道、停車場、靜態停車和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停占道管理。負責數位化城管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牽頭組織擬訂城區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城市亮化項目的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指導城鄉生活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城區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負責城鄉污水廠網一體化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排水管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負責城市道路、路燈、橋涵、下水道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參與有關部門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環境衛生、戶外廣告、景觀亮化、綠地系統、地下綜合管廊、停車場所等專項規劃及重大基礎設施和居民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參與環衛、市政、園林相關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參與新(改)建市政工程、環衛工程、園林綠化、景觀亮化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組織竣工驗收。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股級職數2名。第六條 縣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領導分工

局長:劉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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