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懲治洗錢犯罪活動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懲治洗錢犯罪活動

新華網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鄒偉、隋笑飛)為依法、有效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懲治洗錢犯罪活動

解釋》分五條,共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問題。
其中,第1條明確了洗錢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體認定意見;第2條對刑法第191條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洗錢的行為予以了細化規定;第3條明確了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三個洗錢犯罪條文之間的關係和處罰原則;第4條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的洗錢犯罪案件的處理意見;第5條對刑法第120條之一規定的“資助”和“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兩個概念進行了解釋。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經過較長時期的持續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規定洗錢罪、2001年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罪、2006年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為重要標誌,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刑事法律體系,基本實現了國際公約檔案規定的國內立法轉化。
同時,公安、司法機關也不斷加大對於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近年來在打擊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腐敗犯罪等領域的洗錢犯罪活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2005年至2008年,依照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被定罪處罰的犯罪人數每年均達1萬餘人。尤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實施之後,以刑法第312條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數快速上升。據統計,2005年至2008年,依照第312條規定被定罪處罰的犯罪人年均遞增20.6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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