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以折角核對方法核對印鑑應否承擔客戶存款被騙取的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以折角核對方法核對印鑑應否承擔客戶存款被騙取的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96.03.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以折角核對方法核對印鑑應否承擔客戶存款被騙取的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3.21
  • 實施時間:1996.03.2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經一請字〔1994〕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折角核對雖是現行《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規定的方法,但該規定屬於銀行內部規章,只對銀行工作人員有約束作用,以此核對方法核對印鑑未發現存在的問題而造成客戶存款被騙取的,銀行有過錯,應當對不能追回的被騙款項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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