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在1993.1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12.17
  • 實施時間:1993.12.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近年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的問題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鋼珠槍進行犯罪活動的案件明顯增多,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危害。
鋼珠槍系能發射金屬彈丸,可致人傷亡的槍枝。各級人民法院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12月17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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