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實施《警車管理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5.09.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實施《警車管理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9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裝備處、辦公室):
現將公安部“關於實施《警車管理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儘快主動與本省(區、市)公安廳(局)聯繫,協商本省(區、市)法院系統的警車定編原則和定編標準,並隨時了解各地的落實情況。
二、要形成本省(區、市)法院系統警車(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的編制檔案,制定新增警車及更新辦法,進行嚴格管理。
在1996年1月底前,將本省(區、市)法院系統的警車定編情況和新增警車及更新辦法,報給我局裝備處。
三、10月1日以後,凡新購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申領警車分配單的,要控制在定編數以內,並審查是否符合《警車管理規定》的要求,除繼續憑發票複印件外,還要開具蓋院印的申領單(暫用《囚車分配單開單申請》代替)。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