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審判工作積極參與清理企業“三角債”的通知》在1991.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審判工作積極參與清理企業“三角債”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8.15
- 實施時間:1991.08.15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年來,企業之間互相拖欠貨款已成為困擾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出問題。為了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國務院決定把清理“三角債”作為突破口來抓,在決定把遼寧省作為清理“三角債”試點之後,最近又發出了《關於整頓商品交易秩序嚴格結算紀律的通知》(國發〔1991〕39號)。為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經濟審判的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清理“三角債”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的聯繫,充分發揮經濟審判職能作用,保障清理“三角債”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對在清欠工作中,需要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的問題,凡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該院有管轄權的,要及時立案,抓緊審理。特別是對債務鏈中的關鍵環節,涉及重點清欠對象的案件,要集中力量優先審理,依法執行,使之起到解開一環,鬆動全鏈的作用。
三、嚴格依法辦案,對違反經濟契約,無理拖欠貨款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使違反結算紀律的一方在經濟上無利可圖,切實克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傾向。
四、對辦理結算的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擅自拒付退票,付款人帳上有款不劃,或延壓、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令責任行依法賠償。
五、結合清理“三角債”,進一步搞好執行工作。對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的,要依法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帳戶上有款,其開戶銀行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劃撥存款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六、結合辦案就案講法,宣傳社會主義經濟法制,教育企業自覺遵守法律,嚴格履行契約,維護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秩序。特別是要深入重點清欠行業、重點清欠對象宣傳法律,使企業懂得依法管理經濟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契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1991年8月15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