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章春雲等與張文斌房地產確權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章春雲等與張文斌房地產確權糾紛案的復函》在2001.09.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章春雲等與張文斌房地產確權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9.03
  • 實施時間:2001.09.0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定,本案第三人張文斌通過買賣交易方式取得的42號房產行為,應該認定為有效。首先,從章春雲與章玉生養父子關係以及丘銀英遺囑上看,章玉生是42號房產權共有人之一。其次,在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定時,章玉生持丘銀英為所有權人的房屋權證、丘銀英的公證遺囑,將上述房產出賣給張文斌,張文斌只能認為章玉生是該房屋產權人,對其只享有部分房產權的事實是不知道的。張文斌已按照房屋買賣協定的約定,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證。因此,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的房產,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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