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營東亞公司償還存款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營東亞公司償還存款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8月21日發布,自1954年08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營東亞公司償還存款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8月21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8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存款
  天津市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6日(54)二庭辦字第80號呈已悉。關於私營東亞毛呢紡織公司償還存款問題,因存戶有185戶之多,必須通盤考慮,不能單就馬蔡淑貞一案而論。在處理過程中,應根據總路線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精神,一方面要使存款人得到合理的償還,同時也要使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企業不致因負擔過重而倒閉。你院可先對天津市此類案件進行較全面的了解;即僅東亞一家存在此類問題,也應與當地黨政領導機關和天津市財委共同研究處理辦法,再報請中央財委審核,如中央財委能結合全國其他地區情況做出統一償還標準,則處理此類案件,更能有所遵循。
至於馬蔡淑貞存款案,根據存單,至1956年6月20日才到期,如馬蔡淑貞因生活困難必須提前處理時,可商同東亞公司暫還其一部分存款,維持目前生活,等以後再統一解決。
附:
天津市人民法院關於私營東亞股份有限公司償還遠年存款標準的請示
((54)二庭辦字第80號)
我院於1954年6月29日接到天津市第五區人民法院(54)五審(二)字第324號公函略稱:“我院於本年四月間受理馬蔡淑貞訴東亞毛呢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存款一案,原告於1941年6月20日存東亞公司偽聯幣2000元存單上截存至1956年6月20日可支取11486.98元,現原告要求按折實償付,而東亞公司堅持(存戶共有185戶之多)按戰前銀行存款償還辦法償付,已按戰前銀行存款償還辦法償還了5戶,該戶仍應照此辦法償付(與區財委聯繫亦曾提出可按戰前銀錢業存款辦法償還等語)。經本院調查原告確係勞動人民生活困難該款已存14年之久,從未付息,戰前存款償還辦法本院認為不適合用在私人企業且顯欠公允,但若按折實償付東亞公司存款戶還有180戶影響很大,究應如何處理?為了慎重起見請予核示”。茲經我院研究尚不能確定處理意見,特此轉呈貴院指示為妥。
195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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