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現職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人大代表關於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詢問答覆了全國人大代表,就有關精神印發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7月13日印發,自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現職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的通知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7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4年7月13日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現職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人大代表關於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詢問答覆了全國人大代表。現將有關精神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法官擔任仲裁員,從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職權範圍,不利於依法公正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已經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法官應當在本通知下發後一個月內辭去仲裁員職務,解除聘任關係。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內容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人大代表關於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詢問答覆了全國人大代表。並發出《關於現職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的通知》。
《通知》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法官擔任仲裁員,從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職權範圍,不利於依法公正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已經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法官應當在本通知下發後一個月內辭去仲裁員職務,解除聘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