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福祥與劉永久等債務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福祥與劉永久等債務糾紛案的復函》在1990.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福祥與劉永久等債務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3.06
  • 實施時間:1990.03.06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復字第18號關於王福祥與劉永久、蘇士建債務糾紛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燈塔縣煤礦與劉永久、蘇士建訂立的礦井承包轉讓契約及劉永久、蘇士建與王福祥簽訂的坑口轉讓協定,均屬無效民事行為。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87)民字第58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不當,應予改判。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對劉永久、蘇士建與王福祥所簽的坑口轉讓協定,可確認無效,由雙方返還財物;對劉永久、蘇士建與燈塔煤礦簽訂的承包轉讓礦井產權契約,可向煤礦主管部門提出將礦井產權收歸國有的司法建議。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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