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4月27日印發的檔案。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27
【生效日期】1985-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覆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12日鄂法民監字第12號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及所附案卷五宗均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申訴人王晏和雖然自幼隨母吳秀依靠堂姑王秀珊扶助長大,但他一直與生母吳秀保持母子關係,與王秀珊之間不存在養母子關係,故王晏和不應成為王秀珊的合法繼承人。第三人顏竹香、吳秀長期與王秀珊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勞動,應屬於親友間的互相扶助,她們之間不存在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因此,嚴家巷7號房屋,不論是屬於王順和夫婦的遺產,還是屬於王秀珊的遺產,王照清和王瑞珍都享有繼承權利,訟爭之房屋應由王照清和王瑞珍繼承。但是考慮到顏竹香、吳秀母子與王秀珊曾經多年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可從遺產中給予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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