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占有與王言林贍養案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86.01.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占有與王言林贍養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6年01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1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魯法民字第51號關於王占有訴王言林贍養一案管轄問題的來函收悉。
經研究你院來函及所附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我們認為,如原告人王占有隻要求王言林按分家協定履行贍養義務,即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由黑龍江省雞西市恆山區二道河子煤礦法庭處理。如需向原告調查核實某些事實,可以委託有關法院協助調查。
附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掖縣人民法院與黑龍江省雞西市恆山區二道河子煤礦法庭對王占有訴其子王言林贍養一案的管轄發生爭議。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請示。我院同意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意見,但因該案涉及兩省間的管轄問題,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示。
1985年11月16日
附二: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王占有訴王言林贍養一案管轄權的請示
省法院:
我市掖縣人民法院與黑龍江省雞西市恆山區二道河子煤礦法庭對王占有訴王言林贍養一案的管轄權發生爭議。向本院提出請示。因該案涉及兩省間的管轄問題,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裁決。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原告人:王占有,男,69歲,漢族,農民,住掖縣金城鎮冷家村。
被告人:王言林,男,48歲,漢族,幹部,現在黑龍江省雞西市二道河子煤礦材料科工作。系原告人之長子。
原告人王占有夫婦生有5子6女,均已結婚。1983年,原告人主持分家析產,除次子王言明未要房屋,其他4子均分到房屋。分家同時,對王占有夫婦的贍養問題也達成協定:王言明每年負擔贍養費80元,其他4子均負擔贍養費100元。對此協定立有字據。因王言林未在家,王占有在分家不久即到東北,徵求了他的意見。
王言林在1983年2月8日寫了“關於分家各居我的意見”,內容是:“一、對於咱家分家問題,我自願提出咱家的家產我一點不要。二、你們給我分的兩間草房,已寫在字據上,這樣兩間草房由兩個老人來處理,誰對老人伺候好,將來兩個老人說給誰就給誰。三、關於對兩個老人的養老費我按字據上規定交納。”事後,王言林未按協定付齊贍養費。原告人王占有於1985年3月向被告人王言林所在地黑龍江省雞西市恆山區二道河子煤礦法庭起訴,要求法庭判令王言林按協定規定每年交納贍養費100元,並補交1983、1984年兩年欠交的120元。
黑龍江省雞西市恆山區二道河子煤礦法庭,於1985年8月將該案卷宗移送掖縣朱橋法庭。移送該案的主要理由是:王占有與王言林對執行100元、80元理解有誤;王占有幾年收到的贍養費與王言林匯款不符,需要通過貴轄區郵局核實和王言林要求當地人民法院一併處理其他弟、妹的贍養問題。
掖縣人民法院詢問原告人是否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共同解決贍養其夫婦的糾紛。該表示,其他子女均按分家協定盡贍養義務,不同意追加他們為被告,只要求判決被告人按分家時的贍養協定盡義務。
掖縣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認為該案不屬其管轄,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向我院提出請示,呈請上級法院裁定。我院同意掖縣人民法院的請示意見。
以上請示請予批覆。
1985年10月23日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