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煙土銀元債務處理意見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煙土銀元債務處理意見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5月21日發布,自1951年05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煙土銀元債務處理意見的答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5月21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5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債權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1951年2月11日辦文字第181號函悉。
一、關於煙土債務,基本上同意你院意見,即這種債務發生在解放後的,按西北區禁菸禁毒辦法處理:如系解放前的煙土債務,法院一般的以不受理為宜,但來函所云“告訴當事人可以私下調解,如果硬要打官司,法院就要沒收”云云,仍不應逕向當事人正面地為此表示。
二、關於銀元債務問題:這種債務如發生在陝甘寧邊區政府的“管理銀洋暫行辦法”頒布前,其處理辦法,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如發生在頒布後並在中央及西北區尚未頒布有關該項問題的法令前,仍可根據該項暫行辦法處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煙土銀元債務處理意見的請示
(辦文字第181號)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1950年)12月11日我們對胡青山為煙土債務請求王義償還一案作了不受理判決後,陝西省院又接到這類案件幾起。可見單以不受理之判決,是不能解決這類問題的。同時當事人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有可能釀成更大的糾紛。該院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①凡解放前的非法債務,如鴉片債銀洋債等,如系農民內部間的糾紛時,可以調解處理,使雙方不至有一方便宜另方吃虧之現象。②如系農民欠地富的非法債,而涉訟者,可以作不受理之判決。③如農民與國家公司機關因此而發生訴訟者,為了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即使不能判決該債務應受法律上的保障,也應將所爭部分作沒收處理。國家公司與私營公司發生這樣事故者,也應如此解決。
陝西省院的意見經我們研究後提出如下意見:
首先我們必須搞清煙土債務不能作一般債務問題處理,從而處理一般債務問題的政策就不能通用於處理煙土債務。
煙土本身是毒品,銀元本身是非法貨幣。雖然在其違法的這一點上是相同的,但其實質上的區別卻很大,對於當地政府明令禁止使用銀元之日以前的銀元債務,可作一般的債務處理。按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情況,折合人民幣或貨物償還。禁止使用銀元後的銀元債務其銀元沒收,或折成人民幣追繳。其情節嚴重者。並可處以罰金或徒刑。對於煙土債務就不能以同樣的態度來處理了。陝西省院的意見,基本上把處理一般債務原則,用在處理解放前的煙土債務問題上,以及把煙土與銀元債務問題,用同一辦法處理是不妥當的。
如果為了解決少數人的舊煙土債務問題,予以受理,是違背政務院嚴禁鴉片煙毒命令的精神的。故我們的意見是不受理。告訴當事人可以私下調解,如果硬要打官司法院就要沒收。因為雙方爭執不下硬要法庭解決時,為避免當事人間釀成更大糾紛或惡果,應當受理判決沒收。
如煙土糾紛發生在解放後,就按西北區禁菸禁毒暫行辦法處理。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核示。
195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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