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源縣土畜產公司訴豐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在1994.05.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源縣土畜產公司訴豐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5.11
- 實施時間:1994.05.11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3]122號《關於海源縣土畜公司訴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賠償一案應如何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在刑事訴訟執行職務中,扣押、變賣海源縣土畜產公司的羊絨並造成損失,海源縣土畜產公司向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審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