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南陽市銀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原國際實業延邊分公司借款協定糾紛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南陽市銀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原國際實業延邊分公司借款協定糾紛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在1997.03.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南陽市銀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原國際實業延邊分公司借款協定糾紛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3.24
  • 實施時間:1997.03.2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1996]471號報告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1995年3月13日,河南省南陽市銀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南陽縣農行大眾公司,下稱銀河公司)作為貸款方與中原國際實業延邊分公司簽訂了編號為NM9503--13協定書。該協定性質為借款契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契約履行地問題的批覆”,銀河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應為該協定的履行地。北京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借款協定的履行地,故北京市所屬人民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