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係能否成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係能否成立的復函》在1993.01.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係能否成立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係能否成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毛新國是毛玉堂的外孫,雙方是直系血親,不能建立收養關係。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毛玉堂與毛新國之間的收養關係不能成立,毛新國不應列為毛玉堂死亡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鑒於毛新國在其母死亡後,對毛玉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規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遺產時,毛新國可以多分。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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