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6.04.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4.04
  • 實施時間:1996.04.04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經請字第1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為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出具虛假驗資證明,並在證明中明確承諾“以上貨幣資金及固定資產業經逐項驗證屬實,如有虛假,由我單位負責承擔證明金額內的賠償責任。”因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註冊時,事實上並無資金和財產,因此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應依其承諾對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的全部債務在其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廠訴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購銷契約貨款糾紛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廠申請追加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為訴訟當事人,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經審理判定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承擔債務後,所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由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假驗資證明無特別註明,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亦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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