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覆》在1988.04.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贛法民字第12號《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
根據你院報告,原告倪任福之父美林土改時被定為地主成份,在其保留的半棟祖遺房屋下埋藏了43枚銀元。1982年倪美林死亡。1979年4月,倪任福將此房屋出賣給被告倪建林。之後,倪任福及其姐根據其父生前的交待,曾兩次到此房挖掘銀元,均未獲得。1986年10月,倪建林將購買的這半棟房屋拆舊建新時,由幫工倪國和等2人在屋角下掘出43枚銀元,原、被告為銀元權屬發生爭執,倪任福於1987年5月訴至法院,要求倪建林返還所獲銀元。
經我們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根據我院法(民)復〔1986〕5號批覆①的精神,所掘獲銀元歸埋藏人倪美林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不宜再作沒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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