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複製行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複製行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在1995.09.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複製行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5年09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9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滬高刑終字第28號《關於非法複製行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對非法複製竊取的行動電話碼號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從重處罰,盜竊數額以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減去空機成本價後的數額)高於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行動電話入網費的,其盜竊數額以銷贓數額計算。
二、對明知是他人非法複製的行動電話而倒賣的,應當以銷贓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明知是非法複製的行動電話而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以行動電話合法用戶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行動電話被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複製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行動電話不足6個月的,應以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995年9月1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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