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覆在2001.06.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6.25
  • 實施時間:2001.06.25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遼行疑字第15號《關於對計量違法行為適用〈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處1萬元以上罰款是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調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與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量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認定訴計量行政罰款1萬元以上決定的案件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時,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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