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墮胎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8月13日發布,自1957年08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墮胎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8月13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8月1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老少婦幼殘保護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月28日〔57〕院辦字第113號請示收悉。關於對墮胎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如墮胎確係孕婦本人完全自願的,以不作犯罪論處為宜。但強迫孕婦墮胎的非法墮胎,應分別不同情況給以論處。至於究竟哪些行為構成非法墮胎,自尚有待於立法解決。
來文所提中央衛生部5月15日關於人工流產及絕育手術的通知中所規定的施行人工流產必須具備的3個條件,只是衛生部門對進行人工流產所加的限制,法院不能就把它作為認定犯罪或不犯罪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