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96.04.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6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近年來,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對一些企業國有資產以改變隸屬關係或者分設新企業等方式進行調整、劃轉之後,出現了企業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決定,要求收回已被調整、劃轉資產的糾紛。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因這類糾紛提起的訴訟問題,向我院請示,現答覆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996年4月2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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