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若干問題的意見在2003.04.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若干問題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4.17
- 實施時間:2003.04.17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法[2002]260號,建設部建標[2002]229號,以下簡稱《標準》)業已頒布實施。為了更好地指導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設工作,把法庭建設納入標準化、規範化的軌道,現就貫徹執行該《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樹立正確指導思想,嚴格遵守建設原則
《標準》是根據審判工作對法庭的功能需要和訴訟程式的法定要求,在認真總結人民法院法庭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標準》的制定,是國家計委、建設部將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規範化管理、防止重複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該《標準》是今後一個時期指導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工作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標準》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樹立正確的指導思想和建設理念,提高遵守和執行標準的自覺性。在開展法庭建設工作中,要按照《標準》的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嚴格執行。
執行《標準》,要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繼續堅持“兩個務必”的要求,堅持經濟實用、勤儉節約的原則,反對脫離實際、鋪張浪費,特別要反對單純在建設的面積規模上相互攀比的傾向;要堅持莊嚴大方、功能齊全的原則,反對華而不實和法庭建設樓堂館舍化傾向。特別要防止借法庭建設之名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二、正確把握《標準》,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標準》中關於法庭建設的各項指標,是綜合考慮了當前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今後相當一段時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涉外審判活動增加的趨勢,按照“中等適度”的水平確定的,對全國各地法庭建設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但是,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該標準不可能涵蓋所有地區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地法院在執行中,應從實際出發,正確把握《標準》規定的尺度和基本要求,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1.東部沿海、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較快地區的法院,在進行法庭建設時,原則上應按《標準》的規定,一次建設到位,防止重新建設造成的浪費。
2.難以一次性進行建設的貧困地區法院,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期實施”的要求,逐步進行法庭建設。
3.少數審理案件數量、轄區人口以及法院工作人員特別少的法院,可以參照《標準》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建設規模。
4.1998年以後新建的法庭,原則上不得以未達標為由重新建設。
5.法庭用房和辦公用房建設均應分別按照各自的標準,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建築和裝修標準上,堅持法庭用房建設優於辦公用房等其他業務用房建設的原則。在建築面積指標上,堅決糾正辦公用房擠占法庭用房的傾向。在建築布局上,實行審判區與辦公區相分離,堅持法官與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各行其道的通道分設原則。
三、加強對法庭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法庭建設工作的領導和對轄區法院執行《標準》情況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法庭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和不良傾向。上級法院要主動幫助下級法院解決法庭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為了防止法庭建設中因各種原因導致的短期行為、主觀隨意性和不切實際的盲目攀比,今後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包括審判綜合樓)和人民法庭新建或改擴建,建設方案在報請當地有關部門審批之前,應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核。高級人民法院主管部門要按照《標準》的規定和本“意見”精神,對報請審核的方案從設計規劃、征地面積、建築規模、主要功能性用房面積指標和布局、投資規模等方面進行審核,及時提出審核意見。
四、加強對法庭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
近年來,中央財政每年都從國債資金中撥付大量專款補助地方法院的法庭建設。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管好用好這項資金。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本轄區內利用國債資金進行法庭建設的項目,要從立項開始到施工、竣工進行全程的專項檢查。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足額落實。國債投資項目要求地方配套的,一定要落實到位。申請國債補助的法庭建設,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建設投資。對截留、挪用國債資金的行為,要配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對已批撥的國債資金,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進行建設的,高級人民法院可協商同級計畫部門在本轄區法院系統範圍內調整使用,以保證專項資金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