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間因“文革”將房產收歸公有的時間是否計入回贖時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間因“文革”將房產收歸公有的時間是否計入回贖時效的批覆》在1986.04.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間因“文革”將房產收歸公有的時間是否計入回贖時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6年04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4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1985〕京高法字第141號《關於宛若海訴安淑珍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所述,安淑珍於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給宛若海三間房屋,典契載明:典期十年,典價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無力回贖,由承典人按當時房價轉典為賣。在履行期間,該房因“文化大革命”被收歸公有,未能按期回贖。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贖房要求時,宛認為典期已過,拒絕回贖,並向通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產權歸其所有。
經研究,我們認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門接收。按房管部門的規定,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辦回贖,致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無法按照典契載明的期限回贖,這是十年動亂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贖時,不應將房屋歸公和停辦回贖的這段時間,計入回贖時效期內。至於你院提出增補贖金問題,如無其他特殊原因,回贖時一般應按契約規定的典價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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