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順飯店與安順地區外貿公司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的電話答覆》在1987.0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順飯店與安順地區外貿公司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民請字第7號報告收悉。關於你院請示的安順飯店與安順地區外貿公司房屋典當一案,經研究認為,因你院《報告》中未提出院審委員會傾向性的意見,且這類案件地區性較強,為此,不再書面批覆,現將研究意見電告如下:
一、安順飯店出典房屋時系公私合營企業,當時國家並無此類企業不準出典房屋的規定,因此,雙方的典當關係應予承認和保護,原則上應準予出典人回贖。
二、關於回贖的範圍,應限於典契上所載明的房屋。承典人在此地後建的房屋不屬回贖範圍。因原出典土地現已歸國有,所以土地不應準予回贖,後建的房屋誰造的歸誰所有。
三、因此案涉及到兩個法人之間的權益之爭,在處理時,應爭取有關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爭取調解解決。
四、此案的處理,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由你院辦也可由中級法院辦,此事由你院決定。
上述意見供你們在處理此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