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在2000.01.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1.03
  • 實施時間:2000.01.25
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內高法[1999]22號《關於如何理解“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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