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1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占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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