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4.03.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3.26
- 實施時間:1994.03.26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川民終字第2號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新華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抗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實用信息交流網路是四川經濟日報社開辦的,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納稅,並向四川經濟日報社交納管理費用的經濟實體。其所爭執的財產是在發生糾紛之前形成的,因此應由成都新華實用信息公司和四川經濟日報社共同合理分割,成都新華實用信息公司應適當多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