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覆,於1989/1/3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覆
  • 法律效力:司法解釋
  •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時效性:已廢止
  • 公布日期: 1989/1/3
你院鄂法(1988)經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我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並沒有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後,單位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武漢市徑河農工商公司購銷經理部(簡稱購銷經理部)與華中輕工貿易公司(簡稱貿易公司)簽訂契約後,貿易公司按契約約定將39萬元預付貨款匯給了購銷經理部。購銷經理部負責人塗仰善非法占有預付貨款並用於潛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購銷經理部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購銷經理部已被撤銷,所欠貿易公司的貨款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徑河農場成立的清理小組負責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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