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判決維持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判決維持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覆》在1987.02.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判決維持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2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2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號請示報告收悉。
何品善訴何建業解除收養關係一案,終審判決維持收養關係,半年後,何品善再次起訴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為新案受理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如終審判決並無不當,判決後,雙方關係繼續惡化,當事人又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可作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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