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覆》在1988.12.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8〕32號《關於假冒商標案件確認犯罪主體和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並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答覆如下:
(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復〔1985〕28號批覆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業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非法製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條定罪判刑。由於情況的變化,對於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違反商標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非法製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今後也應按假冒商標罪論處。
(二)為獲取非法利潤。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非法製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其行為觸犯了假冒商標罪,也觸犯了投機倒把罪,應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機倒把罪定罪處刑。
1988年12月2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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