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任遵庵與任金華房屋糾紛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任遵庵與任金華房屋糾紛案的批覆》在1986.03.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任遵庵與任金華房屋糾紛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魯法民申字第10號《關於青島市任遵庵與任金華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你院報告:任遵庵與任金華系叔侄關係,雙方在原籍掖縣有祖遺瓦房15間,土改時確權歸任遵庵、任金華兩家共有。任遵庵於1919年在青島學徒,後經商,1943年用自己的積蓄在青島市購買了10間樓房,私房改造時六間被改造歸公,四間自住房於1966年11月被“沒收”。1969年1月任遵庵全家被遣返原籍,要求分割祖遺房屋與任金華發生糾紛。1978年12月,在公社、法庭和大隊幹部的參加下,採用辦學習班的方法,違背雙方當事人意願,按析產立了“分書”,即15間祖遺房屋任遵庵分7間,任金華分8間;任遵庵在青島被“沒收”的4間房屋,如果國家退回,則由雙方平分。1980年4月任遵庵在青島被“沒收”的四間房屋發還,任金華要求按“分書”平分青島的四間房屋,起訴到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
本院經研究認為:任遵庵與任金華原籍的祖遺房屋,土改時確權歸雙方共有;青島的四間房屋是任遵庵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應歸任遵庵個人所有。1978年12月,由公社、法庭和大隊幹部主持,以辦“學習班”的方法雙方所立“分書”,不僅對共有財產作了析產,而且把個人財產也當作“家產”作了分割,可見該“分書”協定顯屬不當。鑒於任遵庵自土改後,對農村的房屋從未經營管理等實際情況,從有利於雙方和睦團結,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可說服任遵庵之子任鳴華,對終審判決後已經交付給任金華的3000元不再退還,請做好工作,爭取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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