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任彥琦與李延濱等貨物運輸協定糾紛一案的復函》在2002.01.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任彥琦與李延濱等貨物運輸協定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1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貨物已由承運人在中途交給託運人處理,運輸已終結,貨物損失應由託運人與承運人雙方結算;收貨人李延濱對該運輸貨物的權利尚未開始,在該運輸契約中亦無實際損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訴權。
百貨大樓與任彥琦是車輛承包關係,對造成貨物丟失無過錯,不應為任彥琦丟失貨物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