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檔案的通知》在1997年08月0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檔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0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查,1997年以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與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會簽發文。我們認為,企事業、機關單位與其建立的工會組織之間撥交工會經費屬其內部事務,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範圍;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一方或其上級組織會簽發出有關審判工作的檔案,不利於人民法院嚴肅執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為糾正上述作法,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通知發布前已與當地總工會聯合簽發收繳工會經費通知的,應當儘快撤回;
二、各級人民法院今後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聯合簽發收繳工會經費的通知;
此外,各高級人民法院今後都不得與當地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就審判工作聯合簽發檔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