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東府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國際業部、湖南省華隆進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還財產糾紛一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東府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國際業部、湖南省華隆進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還財產糾紛一案的答覆》在2000.0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東府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國際業部、湖南省華隆進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還財產糾紛一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1.18
  • 實施時間:2000.01.18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湘民請字第2號《關於上海東府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湖南省華隆進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還財產糾紛一案有關情況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銀行明知光裕公司出借賬戶給東府公司,銀行依據貸款契約約定扣款還貸的行為並無不當;光裕公司出借賬戶給東府公司並獲取利益,應當對東府公司100萬元款項無法收回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光裕公司與東府公司之間的協定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是無效契約,對東府公司100萬元損失的發生,雙方均有過錯,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分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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