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的答覆在1987.07.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擬定的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經我院審查修改,並徵得你省同意後,已經提交我院審判委員會第318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修改定稿的“標準”電告你院,希你院照此執行。
“標準”的全文如下:
雲南省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
一、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鴉片500兩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鴉片在300兩以上不滿500兩,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黃皮250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黃皮在1500克以上不滿2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製造、販賣、運輸海洛因、嗎啡50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製造、販賣、運輸海洛因、嗎啡在300克以上不滿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販毒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貫販毒的;武裝販毒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販毒又開設“煙館”容留他人吸毒的;內外勾結,進行國際性販毒活動的;販毒犯在勞改期間脫逃後又進行販毒的等。
五、在處理販毒案件中,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仍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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